學府藝廊實施辦法
台中市文雅國小學府藝廊展覽實施辦法
92.8.29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本校教務工作發展計劃實施。
貳、目的:
一、倡導校園藝術活動,提昇校園藝術風氣,涵養學生審美情操。
二、增進師生展覽發表機會,促進師生藝術交流觀摩與學習。
參、實施對象:全校師生暨社區民眾。
肆、實施方式:
一、其展覽日期、內容及參展對象,依實際需要排定。
二、參展之作品,由各班於展覽前先填妥作品說明,黏貼於作品之上。
三、展覽位置:由各學年協調或由教務處規畫分配。
四、展覽期間由教務處排定各年級參觀時間,或由各班自行前往作欣賞教學。
五、展覽開放時間:下課時間開放給學生個別參觀,由導覽小義工解說服務。
上課時間則開放給班級團體,由老師帶領作欣賞教學。
六、導覽小義工:由美勞相關老師協助訓練學生,擔任導覽服務工作。
伍、獎勵:展出作品之學生依本校榮譽制度獎勵辦法實施。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