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給假規定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 代理教師給假規定

(比照90.07.31台九十人政考字第二○○四九六號令發布施行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92.01.15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約聘僱人員給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為適用範圍。

第三條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 事假:每年准給事假六日。

(二) 病假:每年准給病假十四日,其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惟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 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 日。

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仍應依約解聘僱。

(三) 婚假:結婚者,准給婚假七日。

(四) 產前假:於分娩前准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

(五) 分娩假:分娩者,准給娩假四十二日,並應一次請畢。

(六) 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准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准給 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准給流產假十四日,並應一次請畢。

(七) 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於分娩當日,准給陪產假一日。

(八) 喪假: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准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 亡者,准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准給喪假三日。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惟應於聘僱契約期限內實施。

前項第一款所訂准給事假日數,服務未滿一年者,依聘僱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逾限者,均按日扣除其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解聘僱。

第四條

約聘僱人員在同一機關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十四日。

第五條

公假、例假、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公假之給予,其期限仍受聘僱契約期限之限制。

第六條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約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規定另作特別規定,並送各主管機關 (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或省、市政府) 核備。

第七條

各機關應將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於約聘僱契約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