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92年1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94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95年1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中縣大雅鄉文雅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設置成立「台中縣大雅鄉文雅國民小學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
第二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五人,包括教務、訓導、輔導、人事主管人員及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八人,由全體教師分別票選之。
三、候補委員:三人
由未當選之選舉委員中得票數最高之前三人擔任。
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其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改選。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單一性別之委員員額,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
設主席一人由委員互推產生,任期一年。
第三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四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本會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執行初核:
審查受考核人數。
審查受考核人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各項資料:審查受考核人工作成績、勤惰資料、品德生活紀錄、獎懲及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第六條:本校校長對本會之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
第七條: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八條:本校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備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
第九條:參與考核人員在考核未核定前,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執行初核時,委員對於審查事項有關於迴避規定時,應自行迴避。審查事項之當事人亦得向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
第十條:本會執行教師之考核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