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與管教實施要點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暨獎懲委員會實施辦法
92.8.29校務會議通過 95.2.15第一次修訂
壹、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四款。
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三、本校校務工作發展計畫。
貳、實施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參、實施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處全體學生。
肆、實施方式:
一、學生優良行為處理方式:依本校榮譽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二、學生偏差及違規行為處理方式:如下表所列。當情節嚴重或任課教師無法有效管教時
,得請相關處室協助處理。
註一:愛校服務以不影響正常上課為原則。
註二:悔過書格式、內容及紙張由訓導處提供,書寫完成後交由訓導處收管。
註三: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以一週內為限,期滿後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得以延長。
註四:1.請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2.觸法行為移請司法單位或相關單位處理。
以上兩項懲處須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並經會議通過及相關規定與程序得以實施。
伍、學生獎懲委員會運作事項:
一、本委員會人數計13人,其組成人員如下:
1. 校長
2. 訓導處人員二名
3. 輔導室人員二名
4. 當事學生之級任老師及家長(或監護人)各一名
5. 教師會代表二名
6. 家長會代表二名
7. 學生代表二名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之運作,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家長或監護人陳述之機會。
三、本校師生對全校學生之偏差及違規行為,均可向學生獎懲委員會(以訓導處為窗口)提出書面申請,由訓導處於接受申請書起一星期內審查申請內容及違規情形;情節重大且符合本管教辦法所列偏差及違規行為者,應由校長於審查後一星期內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
四、本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生教組長紀錄;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由訓導主任主持會議。
五、本委員會議,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為決議,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六、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決議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陸、追蹤輔導:
一、特殊個案由級任教師轉介輔導室後,由本校之輔導老師或認輔老師追蹤輔導一至四星期,以確認學生偏差行為之改正。
二、情節嚴重之個案由級任教師轉介輔導室後,視個案實施各項輔導措施或轉介至相關機構進行輔導。
柒、申訴管道: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教師之管教或學生獎懲委員會之決議有疑議時,可向學生申訴委員會(以輔導室為窗口)提出書面申訴。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及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