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供應委員會實施要點

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午餐供應委員會實施要點

100.06.04訂定

105.05.25修訂

105.6.15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主持。

第三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議議決事項如下:

一、午餐發展計劃。

二、午餐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午餐供應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每月菜單審定及午餐業務檢討。

五、營養午餐契約是否續約及重新招標辦理委託。

六、主任委員交議事宜。

第四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議置委員15人,其成員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

二、行政代表4人,由校長、總務主任、學務主任、午餐秘書兼任。

三、家長代表4人,由家長會推選3名代表,另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

四、教師代表7人,由教師會推派1人,另每個學年各推選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

第五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議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六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委員任期於第一學期8/1到任,到第二學期7/31為原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家長會代表每學年度午餐供應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下一屆代表產生為止。)

第七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召開前七日應於學校公開場所公告並個別通知委員。主任委員得依午餐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有緊急情況不在此限。

第八條 提案之提出由各委員以書面(如表一)方式為之,交由營養師彙整即可提出。

第九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議需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第三條第五項時,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議之提案及臨時動議需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可決議通過,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十一條 午餐供應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以書面通知全體委員並公告之。

第十二條 午餐會計由學校會計擔任,午餐出納由學校出納擔

任,執行秘書由午餐秘書擔任。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後即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