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要點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90.2.19訂定

91.1.16校務會議修訂

92.1.15校務會議修訂

93.6.30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師育法第十六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

二﹑申請在職進修資格: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日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三﹑在職進修條件:

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下,其參加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十為限,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者為優先。但參加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四、在職進修報備程序: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須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且應於報名前由本校校長核准後,始得報考,逾期或自行報考錄取後再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在職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申請暑期研究所、四十學分班)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期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陳報台中縣政府核准,最長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三〉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者,以不得中途申請變更,亦不得分段申請為原則。但如確因學校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縣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在職進修人員義務: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除留職停薪之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師範院校及教育系所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應於進修後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履行義務。

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之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級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再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七、考取學校後,教師優先就讀排序方式:

依當年度報備在職進修同仁之報考學程、年資(服務年資、在本校現職年資)、抽籤分三階段,逐一比較排序。

第一階段:

依報考學程:報考學士優先、碩士次之、博士最後。

第二階段:

當報考學程相同時,依年資多寡排序(服務年資佔60%,在本校年資佔40%)

第三階段:

當報考學程及年資亦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若當年度錄取人數超出該年度機關在職進修10%名額,無法前往就讀但向報考學校辦理保留錄取資格一年者,至次年度優先前往就讀,不受上述限制。

八、同仁在職進修積分表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