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超額處理要點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教師超額處理要點92年1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94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處理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五條暨「台中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超額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因學區內自然減班或其他原因造成教師超額時,由教務處、人事室依規定核計列出超額教師人數,供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

三、超額教師依所減班類別(普通、特教班、幼稚園)分別提列超額教師。(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列入超額)。

四、超額教師提報順位處理方式:

(一) 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如超額數不足時,依在校年資資深者優先;年資相同者以服務教職總年資(正式教師)資深者優先,服務教職總年資相同者以成績考核等第較高者優先;成績考核等第相同者以進修時數較多者優先;進修時數相同者以獎懲次數較多者優先;若依上項評比,仍不能確定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 經校長、家長會或行政處室提出教學不力者(需有具體事實),經教評會審議依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至輔導期結束者。

(三)經前三項處理後,尚有超額人數時,依在校年資資淺者優先;年資相同者以服務教職總年資(正式教師)資淺者優先;服務教職總年資相同者以成績考核等第較低者優先;成績考核等第相同者以進修時數較少者優先;進修時數相同者以獎懲次數較少者優先;依上項評比後仍不能確定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五、教師超額介聘他校服務後,翌年本校遇有教師出缺時,得經教評會同意,優先返回本校服務。(本要點第四點第一、二項除外)

六、經提列為超額教師者,不受原聘約聘期保障。

七、如因設立新分校或分班,致產生大量超額教師時,則另案處理。

八、本處理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九、本處理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