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實施要點
臺中市文雅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實施要點
100.8.31修訂
104.08.27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9條,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章程用詞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之規定。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本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置委員15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人事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 總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特教老師當然委員,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4名(由學年代表互推選出,唯需考慮性別比例)、職工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為委員,以上人員由校長聘任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自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止。
第六條 本委員會可視個案需要,延聘校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諮詢顧問或調查小組成員。
第三章 任務
第七條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本委員會應執行下列之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八條 依據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至35條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