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辦法

台中市文雅國小物品管理辦法

92.08.29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一切物品管理,除財產管理外,悉依本法辦理之。

第二條 所謂物品係指辦公及教學用之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

第三條 物品分為兩種:(現行規定一萬元以下之財物)

1.消耗品:物品於領用後將隨時消失,雖有物體存在但無價值可資利用之物品。

2.非消耗品:具有相當使用期限須俟實際損壞時予以核實報銷之財產。

第四條 物品之管理:

1.購入之物品於取得時,依據購入發票或收據由總務處物品管理員及各處室請購人員先行驗收。

2.驗收手續完畢後由總務處依據單據及主計原始憑證各登入「物品明細分類帳」、「物品管制表」、各處室物品分發使用登記簿。

3.物品明細分類帳按物品名稱、採購日期、價格、規格、數量依目錄順序分別設戶詳細填列。

4.每年一月底、七月底應編造物品管制表,作察查物品增減情形及新物品添購之參考。

第五條 物品之保管:

1.物品購入時應由事務組負責驗收登記明細帳,按消耗品及非消耗品分別儲存。

2.總務處管理人員接到領物單後應行查核「明細分類帳」及「物品管制表」上有無庫存及是否有請購之需要。

3.學校物品除圖書管、音樂、美勞、社會、電腦、及各特別教室由各處室分別保管外,其他財產設備一律集中由總務處保管。

第六條 物品之領發:

1.消耗品之領發原則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餘按實際狀況需要,依規定程序請領之。(文具、掃除用具、等)

2.非消耗品請領時總務處應另填借用登記簿,並由請領人簽名以備收回之依據。(cd音響、投影機、幻燈機等….。)

第七條 非消耗品歸還手續:

1.點交總務處財產保管人驗收。

2.在借用登記簿或借據上註明收回年月日及收回並予蓋章。

第八條 非消耗品如遺失或損壞時,應即向總務處報備,經檢查責任後,設法修理或按價賠償。

第九條 設置各班教室領用公物保管人清冊,並於每學年初將公物保管清冊繳回總務處統一保管,以便學期末派員點收。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