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實施計畫

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實施計畫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組織

成立【服裝儀容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生教組長、教師會會長當然委員,並得聘教師代表4名(由學年代表互推選出,唯需考慮性別比例)、家長代表1名及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1人為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任務為: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

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本計畫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並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