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
台中市大雅區 文 雅 國 小 地 下 室(學府藝廊)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92.08.29校務會議通過
一、 目的:
1. 加強學生團體活動之訓練,培養合群之良好美德及生活教育之指導。
2. 善用地下室學府藝廊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涵養學生人格。
二、方式:
(一) 凡本校舉辦之大型活動,均可利用本校地下室做活動場地。
(二) 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做各式協同教學活動。
(三) 利用地下室做室內之體育科教學活動。
(四) 充分利用地下室場地,結合社區舉辦活動,激發社區及家長之成長。
(五) 提供地下室,以做學校及社區臨時避難的場地。
三、原則:
(一) 利用整潔活動時間,確實清理地下室,注意地面及場地之清潔。
(二) 隨時注意並保持室內之通風及採光。
(三) 地下室使用完畢後,物品需放置原處,並且恢復其環境之整潔。
(四) 放學或例假日,務請值勤人員確實注意門禁之管理。
(五) 凡校外人士借用場地,需依「學校場地租借管理辦法」完成手續後才能使用。
(六) 地下室為活動區,絕對禁止推放任何雜物。
(七) 禁止學生靠近室內電機機械區及蓄水區。
(八)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