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台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2年1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93年8月27日校務會議修訂

94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台中縣大雅鄉文雅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師法暨教育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八)參字第八八○四八六六二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成立「台中縣大雅鄉文雅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任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任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評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三人,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個一人。校長因故缺席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選舉委員:選舉委員十二人,由全體教師分別票選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員額,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五人,由未當選之選舉委員中得票數最高之前五人擔任。

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其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改選;其候補委員遞補後,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員額,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單一性別之教師員額,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

第四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選舉委員之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經本會會議決定,得解除其委員職務。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

第五條:本會委員產生方式:

一、選舉委員部分:

1.由人事室負則責列印選票,每人一票;於校務會議(或晨會)時依實際出席教師人數發給,選舉人並需親自領取。每張選票最多可圈選五人。

2、採無記名方式投票,投票結束後,當場推舉唱票、記票、監票各三人,即刻進行開票作業,隨即宣布選舉結果。

二、當然委員部分:

1、教師會代表:由本校教師會,就具有本校教師會會員身份之教師推選之。

2、家長會代表:由本校家長會,就具有本校家長會家長身份之家長推選之。

第六條: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

第七條: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審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第八條: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九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

第十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第十一條:本會之行政工作由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第十二條:本修正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