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小組設置計畫

台中市文雅國民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小組實施計畫

93.01.15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2.台中縣「中輟學生鑑安輔及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目的:

1.協助中途輟學學生復學輔導工作,提供中輟生復學後之適性教育。

2.加強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機能,並推動相關之宣導防治工作。

三、設置要點:

1.本小組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由學校輔導室主任、教務主任、訓導主任、總務主任、輔導組長、生教組長、註冊組長、該中輟學生班導師、認輔教師、家長會代表、接案之人員(輔導員、教官、替代役、社工、認輔志工……)及相關人員共同組成,該生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於會議召開時受邀參與之。

2.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校輔導主任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組有關業務,行政業務由執行秘書依分類由各處室專人負責辦理。(見本校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工作執掌表)。

3.本小組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4.本小組會議,需於每位中輟學生申請復學後一週內召開,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5.本小組實施對象:

(1) 第一類中輟生: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的學生。

(2) 第二類中輟生: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

(3) 第三類中輟生:轉學生未到轉入學校報到。

(4) 校內有中輟之虞學生、嚴重時輟時學之學生。

(5) 本輔社工員轉入之保護性個案。

6.會議召開時,需將會議進行之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會議內容、決議做成紀錄,於會議後一週內送交台中縣鑑安輔暨宣導委員會查核、鑑別、評量。

7.鑑定安置輔導小組主任委員需督導鑑定安置輔導小組進行會議所作決議之執行工作。

8.鑑定安置輔導小組需於每學期結束後一週內,將輔導相關資料備齊送交台中縣鑑安輔及宣導委員會備查。

相關資料如下:

(1)台中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尋獲復學校內通報單(班導師填寫)

(2)個案輔導記錄(原班導師填寫)

(3)台中縣中小學中輟復學生適性課程鑑定安置輔導會議評估表(輔導組長填寫)

(4)家訪記錄表(班導師/認輔教師)

(5)認輔記錄(認輔教師/接案人員之記錄)

(6) 台中縣警察局尋獲中輟學生通知單(生教組長為負責窗口)

(7) 台中縣警政單位尋獲通知登錄表(執勤人員填寫送交總務主任à導師à訓導主任à輔導主任à校長à簽章審核後會整至輔導組長)

(8) 台中縣國民小學中輟學生中途班學生輔導記錄(中途班導師填寫)

四、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中縣文雅國民小學92學年度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工作執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