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式特殊教育實施辦法
台 中 市 文 雅 國 小 融 合式 特 殊 教 育 實 施 辦法
92.08.29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2、台中縣融合式特殊教育施行計畫。
二、目的:
1、掌握本校身心障礙之學童,加以建立資料並安排輔導事宜,以協助其適性發展與成長。
2、逐年輔導與紀錄資料作為相關輔導人員之參考及學校規劃身心障礙學童安置、輔導、追蹤和學習等依據。
三、實施日期:開學第一週起至學期結束。
四、實施時間:依據各認輔人員與學童時間的相互配合彈性實施,每週至少輔導一次以上。
五、實施對象:本校一至六年級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六、實施辦法:
1、由輔導室彙整已建檔之身心障礙學童在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學童名單,於學期初知會各班導師,並告知詳細細節與注意事項,以便老師隨班做適時、適性輔導。
2、輔導室提供個案輔導紀錄冊給老師紀錄輔導內容,並於學期中及學期末送交輔導室核章後集中妥善保存。
3、輔導室定期召開座談會,提供輔導教師交換和分享輔導心得,並接洽社工與專業輔導員協助輔導與提供諮詢,以解決老師們在輔導時遭遇的困難,同時提升教師專業輔導知能。
七、本計劃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