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設置要點

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92.08.29校務會議通過

101.02.08.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之規定修定之。

二、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之任務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三、本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

由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

家長會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另應含特教班及幼稚園家長代表各一名(由特教班及幼稚園家長各自推選產生)。

四、本會議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定期會議於每學期期初召開一次,必要時(符合第六條規定之提案時)得另行召開臨時會議。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時,以職務代表理人為之。

六、校務會議之議案,除由校長交議外,相關處室主任有提案之義務。

前項議案,家長會或教師會得提案;本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成員六分之一以上連署者,亦得提案。

為編擬各項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七、本會議之決議,應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半數以上同意之決議行之。

八、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送經校長核可後發布,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家長會及教師會。

前二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校長並得於公開集會時以口頭先行宣布;但至遲應於口頭宣布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補行發布。

九、本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十、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議之行政工作由學校總務處(文書組)承辦,相關單位協辦。

十二、本校應配合校務發展及教學之需要,依據本要點訂定相關之補充規定。

十三、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悉依照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