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適任事件調查處理小組

臺中市文雅國民小學教師不適任事件調查小組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961112校務會議通過

一、臺中縣文雅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教師不適任事件及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以維護優質之教學環境,特依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教育部92.5.30台人(二)字第0920072456號函)規定,訂定臺中縣文雅國民小學教師不適任事件調查小組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不適任事件之定義,係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師於任職本校期間之不適任事件。

四、教師不適任事件之處理,於察覺期及輔導期應依本要點成立調查小組(察覺期)及處理小組(輔導期),進行查證、瞭解。

調查小組成員3人至7人,由校長就事件之相關處室人員、教評會、本校教師會及本校家長會代表等人員遴聘組成。

處理小組成員3人至7人,由校長召集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本校教評會、本校教師會及本校家長會代表等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調查小組與處理小組之成員應分別遴聘,不得有一人兼任二小組成員之情形。

五、調查小組、處理小組為處理教師不適任事件需要所組成,其執行該小組職權至處理該教師不適任事件結束止。

六、調查小組應主動進行查證,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處理過程詳實記錄。

七、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瞭解教師不適任事件之處理情形,並做成紀錄,必要時並提供本校教評會於教師不適任事件處理之酌參。

八、調查小組、處理小組成員,視實際需要以臨時編組方式組成,均為無給職,惟若有相關業務費、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支出之需要時,悉依政府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