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務編排實施辦法
台中市文雅國小教師職務編排實施辦法
94.5.30校務會議通過
95.5.07校務會議修正
100.2.16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
二、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約準則第十條。
貳、目的:為健全本校級任、科任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之編排制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發揮教師專業能力,在考量行政之運作,兼顧教師任教意願下,以期維護教師之權益及校務之順利推展,促進校內和諧,特訂定本辦法。
參、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師職務編排,均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一)由教務處於該學年度休業式前一個月,分發教師服務意願調查表(見附件)給予本校正式編制內教師填寫,並於十天內送回教務處彙整,做為下學年度職務編排之依據。選填服務意願調查表時,務必填寫三個不同意願,當第一意願無法如願時,則以第二意願為考量,並依此類推。若只填選一個志願者,而未能如願時,或未於期限內繳交意願調查表,經書面通知仍未繳交者,其職務則由教務處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編排,不得異議。
(二)個人若基於特殊原因而有特殊職務編排之需求者,應由當事人於教師服務意願調查表內說明或另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本校教評會審議,若審議通過後,則依其意願優先編排職務。
(三)職務編排作業應於超額、縣內、縣外介聘結果確定後開始編排作業,然超額、縣內、縣外介聘結果於6月20日前尚未確定者,為避免職務編排作業不及,則已申請調校者,先不參與教師職務編排作業,若調動不成,再依所剩職務缺額填補空缺。
三、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之編排
(一)各處室主任(教務、訓導、總務、輔導),由校長就本校正式編制內教師聘兼之。
(二)各組組長,由該處室主任就本校正式編制內教師推薦之或個人自我推薦,經校長核定後聘兼之,若校長不同意時,則由校長就本校正式編制內教師聘兼之。
(三)主任任期,一任以兩年為限,同一職務得連任一次。
(四)組長任期,一任以兩年為限,同一職務得連任一次,組長職務以四年為原則,若有特殊需求,得延長一任兩年。
(五)主任、組長於任期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或於學期末免除其兼任行政職務。
1. 有教師本職之停聘、解聘、不續聘者。
2. 校長於行政會議正式提出不適任者。
3. 主任、組長自動請辭,經校長核准者。
4. 依行政職務之相關法令,不得繼續擔任者。
5. 經本校正式編制內教師檢附具體理由,經過正式會議提案,並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通過其不適任者。
四、科任教師之編排
(一)由教務處事先公布下學年度本校所需科任教師科目及名額。
(二)若填寫該科目意願者無超過所需缺額,則依教師服務意願調查表來遴選有意願之教師擔任。
(三)若填寫該科目意願者超過所需缺額,則依照是否符合擔任該科目之學歷、相關學分證明(20學分以上)、相關證照,來審核符合條件者優先擔任之,且一任以兩年為原則。若符合條件者超過該科目所需缺額者,另由教務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協商之,協商未果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若填寫該科目意願者未達到該科目所需缺額,則就本校符合擔任該科目之學歷、相關學分證明(20學分以上)之教師,由教務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協商之,協商未果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級任教師之編排
(一) 升二、四、六年級之級任教師(即該學年度擔任一、三、五年級之級任教師),除非有特殊狀況或個人無意願繼續擔任者,以不選填意願及不調整教學職務為原則。
(二) 填寫該年級意願者,若無超過該年級所需缺額,則優先擔任該年級之級任教師。
(三) 若填寫該年級意願者超過該年級所需缺額,(由教務主任召集所有選填超過該年級缺額之全部教師依所填寫之意願公開共同協商之,協商未果時,各年級抽籤決定,抽籤決定後再協商、抽籤…以至完成教師職務編排)。
(四) 若填寫該年級意願者未達到該年級所需缺額,則由教務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其他尚未安排之正式編制內教師)協商之,協商未果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 各年級任教之班級順序,由該學年級任教師以抽籤決定之。
六、幼稚園、資源班、學前特教班及學前特教巡迴班教師之編排,採與科任、級任教師相同之公平原則為編排依據,首以學歷、相關學分證明(20學分以上),來審核符合條件者優先擔任之,次由教務與相關處室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協商,協商未果時,以抽籤決定之。
七、下學年度所有本校正式編制內教師之職務編排,除非遇有特殊原因,最遲應於該學年度結束前二週公布之,以利下學年度課務之編排。
八、職務編排公布後三日內,如有職務互換或有異議者,須向教務處或相關處室提出書面理由,由校長或相關處室依權責處理之。
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則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交由校務會議議決之。
肆、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