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

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

92年01月15日校務會議訂定

94年04月04日教師晨會修訂

102年03月18日教師晨會修訂

105年02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目 的: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升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以下簡稱教育人員)教學品質與工作熱誠及素養,提振社會對教育的重視及對教育人員專業與職務的肯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本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

三、選拔分類:依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規定之各類。

四、薦送方式:由全校教師依市府核定之推薦名額3人,票選產生得票數最高之前3名,提送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規定期限內薦送參選。評審委員會由校長召集各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

五、薦送限制:

(一)依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規定之人數推薦。

1.在本市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服務連續年滿三年以上,偏遠(含特偏)學校需服務滿二年以上。

2.最近三年內未受任何處分。

3.教師最近三年年終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一款者。

4.學校行政人員年終考績三年內考績有二年考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5.三年內未接受本市或其他縣市或中央相同性質(如師鐸獎)表揚之優良教育人員。

(二)每年每人限被推薦一類,並以最近三年特殊優良事蹟為主,其餘為輔;三年內同一類,曾受表揚(含獲頒獎狀)者,不得重複推薦。

(三)依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所列積極條件之各項規定辦理。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同事尊敬者。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者。

4.擔任行政工作、執行教育政策,有顯著績效者。

5.協助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人事、會計等處室推行各項有關工作有卓著貢獻者。

(四)除上開條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2.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8.除上開情事外,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六、獎勵:凡經評選為優良教育人員,於晨會中、本校網站表揚,並簽請校長敘獎嘉許;榮獲本要點之受獎人員,如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經查證屬者,得撤銷獎勵。

七、本要點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