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推手規則

太極推手規則

1、 競賽性質︰

個人,團體競賽

2、 競賽辦法︰

單循環、分組循環、單敗淘汰或雙敗淘汰制

3、 性別分組和年齡規定

(一) 性別分組︰男子組、女子組

(二) 年齡規定︰ 50周歲以內(含50周歲)

4、 體重分級

一、 48公斤級(48公斤,含48公斤以下)

二、 52公斤級(48公斤以上至52公斤)

三、 56公斤級(52公斤以上至56公斤)

四、 60公斤級(56公斤以上至60公斤)

五、 65公斤級(60公斤以上至65公斤)

六、 70公斤級(65公斤以上至70公斤)

七、 75公斤級(70公斤以上至75公斤)

八、 80公斤級(75公斤以上至80公斤)

九、 85公斤級(80公斤以上至85公斤)

十、 85公斤以上級

5、 太極拳考核

比賽前運動員必須參加一項太極拳考核(競賽套路或傳統套路均可,按 1993年太極拳、劍競賽規則評分)

6、 競賽禮節

(一)、 "入場"︰裁判員列隊入場,站在場地中央,面向裁判長席。介紹裁判員時,被介紹者應該成立正姿勢向觀眾行抱拳禮,然後邊裁判員站到場地一側,面向場內。

(二)、運動員進場後,站在主裁判員兩側,面向裁判長。介紹運動員時,被介紹者應成立正姿勢向觀眾行抱拳禮。

(三)、每場比賽結束時,運動員在听候主裁判員宣布比賽結果後,先向裁判員行抱拳禮,,再相互行抱拳禮,方可退場。

7、 服裝

運動員必須穿太極推手比賽服裝比賽。

8、 競賽局數和時間

每場比賽兩局淨推三分鐘,局間休息一分鐘。

9、 競賽中的信號

(一)、每局賽前五秒鐘,記時員鳴哨通告準備;鳴鑼宣告每場比賽結束。

(二)、場上主裁判員用口令和手勢裁定比賽。

(三)、場上邊裁判員用旗勢和手勢配合主裁判員裁定。

10、棄權

(一)、比賽期間,運動員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時,須有大會醫生證明,作棄權論。

(二)、三次檢錄未到,或檢錄後自行離開者作棄權論。

(三)、比賽中,運動員可舉手要求棄權,教練員也可向場上裁判員舉旗要求棄權,運動員?自終止比賽,作棄權論。

11、競賽法則

一、 在比賽中必須貫徹 "沾連粘隨"、"剛柔相濟"的原則。

二、 必須采用 "、捋、擠、按、采、?、肘、靠、"(簡稱八法)

12、比賽的方法和攻擊部位

一、 第一局右腳在前互搭右手;第二局互換場地,左腳在前互搭左手。

二、 每局開始時,運動員上同一側腳成自然步,前腳心踩于中心點,搭好手。當場上主裁判員發出開始信號後,即可進攻。

三、 攻擊部位限于頸部以下、恥骨以上軀干和上肢部位。

13、得分

一、 優勢勝利

(一)、在比賽中,一方累計分數超出對方 15分時,為該場勝方。

(二)、一方受罰達 4分時,判對方獲勝。

(三)、在一局比賽中,一方出現兩次得 5分動作即為該局勝方。

(四)、比賽中因對方犯規造成受傷,經醫生檢查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受傷者獲勝。

(五)、比賽中因傷不能堅持比賽者,判對方獲勝。

(六)、比賽中運動員或教練員要求棄權時,判對方獲勝。

(七)、比賽中凡不會以 "?棚、捋、擠、按"的手法和相應的步型打輪者,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 得 1分

(一)、使對方出圈者得 1分(踩錢即為出圈)。

(二)、雙方先後出圈,後出圈者得 1分。

(三)、牽動對方雙足移動者得 1分。

(四)、兩次消極,對方得 1分。

(五)、凡違反 "侵人犯規"中的1----5條之一者,給予勸告,對方得1分。

(六)、凡違反 "技術犯規"中的1----3條之一者,給予勸告,對方得1分。

(七)、雙方先後倒地,後倒地者得 1分。

三、 得 2分

(一)、警告一次,對方得分。

(二)、凡違反 "侵人犯規"中的6或7條者,給予警告,對方得2分。

四、 得 3分

一方倒地(除兩腳以外的身體任何部位接觸地面均為倒地),站立者得 3分。

五、 得 4分

(一)、使對方出圈倒地得 4分。

(二)、凡運用 "八法"技術,方法清楚地發出對方倒地者得4分。

六、得 5分

凡運用 "八法"技術,方法清楚地發放對方出圈並倒地者得5分。

七、不得分

(一)、雙方同時出圈或倒地。

(二)、雙方對頂超過兩秒(判在原處搭手繼續比賽)。

(三)、凡不使用 "八法"技術進攻對方不得分

14、犯規

一、 侵人犯規

(一)、使用硬拉、硬拖、摟抱(單手超出對方身體側面中心錢,屈臂、屈腕為摟抱)或用腳勾、踏、絆、跪者。

(二)、故意造成對方犯規者。

(三)、脫手發力撞擊者。

(四)、單、雙手抓住對方衣服或雙手死握對方者(單手順勢除外)。

(五)、未發 "開始"口令即進攻對方或已發"停止"口令後仍進攻對方者。

(六)、使用拳打、頭撞、撅臂、擒拿、抓頭發、點穴、肘尖頂、撈襠、掃腿、膝撞、扼喉等動作者。

(七)、攻擊規則中規定以外的身體部位者。

凡違反以上規定均給予勸告或警告。

二、技術犯規

(一) 、未劃完左、右各兩圈搶先進攻者。

(二) 、比賽中對裁判員不禮貌或不服從裁判者。

(三) 、比賽中進行場外指導者。

三、罰則

(一)、違反 "侵人犯規"1---5條之一,每犯規一次,判勸告一次。

(二)、違反 "侵人犯規"6---7條之一,每犯規一次,判警告一次。

(三)、技術犯規一次,判勸告一次。

1、 競賽性質︰

個人,團體競賽

2、 競賽辦法︰

單循環、分組循環、單敗淘汰或雙敗淘汰制

3、 性別分組和年齡規定

(一) 性別分組︰男子組、女子組

(二) 年齡規定︰ 50周歲以內(含50周歲)

4、 體重分級

一、 48公斤級(48公斤,含48公斤以下)

二、 52公斤級(48公斤以上至52公斤)

三、 56公斤級(52公斤以上至56公斤)

四、 60公斤級(56公斤以上至60公斤)

五、 65公斤級(60公斤以上至65公斤)

六、 70公斤級(65公斤以上至70公斤)

七、 75公斤級(70公斤以上至75公斤)

八、 80公斤級(75公斤以上至80公斤)

九、 85公斤級(80公斤以上至85公斤)

十、 85公斤以上級

5、 太極拳考核

比賽前運動員必須參加一項太極拳考核(競賽套路或傳統套路均可,按 1993年太極拳、劍競賽規則評分)

6、 競賽禮節

(一)、 "入場"︰裁判員列隊入場,站在場地中央,面向裁判長席。介紹裁判員時,被介紹者應該成立正姿勢向觀眾行抱拳禮,然後邊裁判員站到場地一側,面向場內。

(二)、運動員進場後,站在主裁判員兩側,面向裁判長。介紹運動員時,被介紹者應成立正姿勢向觀眾行抱拳禮。

(三)、每場比賽結束時,運動員在听候主裁判員宣布比賽結果後,先向裁判員行抱拳禮,,再相互行抱拳禮,方可退場。

7、 服裝

運動員必須穿太極推手比賽服裝比賽。

8、 競賽局數和時間

每場比賽兩局淨推三分鐘,局間休息一分鐘。

9、 競賽中的信號

(一)、每局賽前五秒鐘,記時員鳴哨通告準備;鳴鑼宣告每場比賽結束。

(二)、場上主裁判員用口令和手勢裁定比賽。

(三)、場上邊裁判員用旗勢和手勢配合主裁判員裁定。

10、棄權

(一)、比賽期間,運動員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時,須有大會醫生證明,作棄權論。

(二)、三次檢錄未到,或檢錄後自行離開者作棄權論。

(三)、比賽中,運動員可舉手要求棄權,教練員也可向場上裁判員舉旗要求棄權,運動員?自終止比賽,作棄權論。

11、競賽法則

一、 在比賽中必須貫徹 "沾連粘隨"、"剛柔相濟"的原則。

二、 必須采用 "、捋、擠、按、采、?、肘、靠、"(簡稱八法)

12、比賽的方法和攻擊部位

一、 第一局右腳在前互搭右手;第二局互換場地,左腳在前互搭左手。

二、 每局開始時,運動員上同一側腳成自然步,前腳心踩于中心點,搭好手。當場上主裁判員發出開始信號後,即可進攻。

三、 攻擊部位限于頸部以下、恥骨以上軀干和上肢部位。

13、得分

一、 優勢勝利

(一)、在比賽中,一方累計分數超出對方 15分時,為該場勝方。

(二)、一方受罰達 4分時,判對方獲勝。

(三)、在一局比賽中,一方出現兩次得 5分動作即為該局勝方。

(四)、比賽中因對方犯規造成受傷,經醫生檢查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受傷者獲勝。

(五)、比賽中因傷不能堅持比賽者,判對方獲勝。

(六)、比賽中運動員或教練員要求棄權時,判對方獲勝。

(七)、比賽中凡不會以 "?棚、捋、擠、按"的手法和相應的步型打輪者,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 得 1分

(一)、使對方出圈者得 1分(踩錢即為出圈)。

(二)、雙方先後出圈,後出圈者得 1分。

(三)、牽動對方雙足移動者得 1分。

(四)、兩次消極,對方得 1分。

(五)、凡違反 "侵人犯規"中的1----5條之一者,給予勸告,對方得1分。

(六)、凡違反 "技術犯規"中的1----3條之一者,給予勸告,對方得1分。

(七)、雙方先後倒地,後倒地者得 1分。

三、 得 2分

(一)、警告一次,對方得分。

(二)、凡違反 "侵人犯規"中的6或7條者,給予警告,對方得2分。

四、 得 3分

一方倒地(除兩腳以外的身體任何部位接觸地面均為倒地),站立者得 3分。

五、 得 4分

(一)、使對方出圈倒地得 4分。

(二)、凡運用 "八法"技術,方法清楚地發出對方倒地者得4分。

六、得 5分

凡運用 "八法"技術,方法清楚地發放對方出圈並倒地者得5分。

七、不得分

(一)、雙方同時出圈或倒地。

(二)、雙方對頂超過兩秒(判在原處搭手繼續比賽)。

(三)、凡不使用 "八法"技術進攻對方不得分

14、犯規

一、 侵人犯規

(一)、使用硬拉、硬拖、摟抱(單手超出對方身體側面中心錢,屈臂、屈腕為摟抱)或用腳勾、踏、絆、跪者。

(二)、故意造成對方犯規者。

(三)、脫手發力撞擊者。

(四)、單、雙手抓住對方衣服或雙手死握對方者(單手順勢除外)。

(五)、未發 "開始"口令即進攻對方或已發"停止"口令後仍進攻對方者。

(六)、使用拳打、頭撞、撅臂、擒拿、抓頭發、點穴、肘尖頂、撈襠、掃腿、膝撞、扼喉等動作者。

(七)、攻擊規則中規定以外的身體部位者。

凡違反以上規定均給予勸告或警告。

二、技術犯規

(一) 、未劃完左、右各兩圈搶先進攻者。

(二) 、比賽中對裁判員不禮貌或不服從裁判者。

(三) 、比賽中進行場外指導者。

三、罰則

(一)、違反 "侵人犯規"1---5條之一,每犯規一次,判勸告一次。

(二)、違反 "侵人犯規"6---7條之一,每犯規一次,判警告一次。

(三)、技術犯規一次,判勸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