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令為了證明學習障礙學生的學習困難不是智力所造成的,特制訂了一項差距標準,表示學習障礙孩子的學習困難不是智力低所造成的,所謂差距標準即是指孩子的智力與學業成就有明顯的差距。有不少方式來證明是否達到差距標準,醫院常用的是以孩子就讀的年級來比較孩子的學業表現是否符合他應有的年級水準,如果低於應有水準二年級以上,就稱之為能力與成就間有差距。
國內有些學校的學習障礙班是以「高智商低成就」為證實學障的差距標準,他們訂下一定的智商分數,再訂下一定成就分數,達到兩種標準者,稱為符合差距標準;另外,也有學校以智力和成就測驗的分數經過統計分析算出是否符合差距標準。姑且不論哪一種差距標準的方式較佳,事實上,符合差距標準的學生並不一定是學習障礙,很多環境因素造成的低成就也符合差距標準;學習障礙學生反而不一定符合差距標準,因為如果智力測驗使用不當,學習障礙學生會被不適當的智力測驗低估了智力,造成個人的智力與成就的差距縮小了,因而無法達到差距標準。因此,美國學習障礙學者與家長組成的「學習障礙協會」曾提出公開聲明反對使用差距標準鑑定學習障礙,詳細內文可參考洪儷瑜教授所著「學習障礙者教育」一書第191-192頁。
事實上,學習障礙兒童也不一定是高智商低成就,因為學習障礙的定義只提到智力正常,一般所謂智力正常指智商在85-115之間,甚至更寬鬆的標準,可降低到智商80,高智商則是指平均智商以上,如智商在100或115以上。因此,學習障礙兒童智力在85-100之間者,就難為高智商。很多運用高智商低成就篩選資源班學生的學校,容易以一般低成就學生為主要招收對象,而非真正的學習障礙學生,這也是家長爭取權益時須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