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有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76年通過,參見洪儷瑜著『學習障礙者教育』第297-298頁)第十四、五條規定:
l第十四條「疑似身心障礙幼兒及學齡兒童得憑公立醫療機構之證明認定之。疑似身心障礙之學齡兒童無公立醫療機構之證明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接到入學通知之日一個月內申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
l第十五條「國民中、小學校發現在學學生有疑似身心障礙之情形,應依左列順序辦理:一、由班導師依平日觀察及學業成績考查結果,會同學校保健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二、經認定為疑似身心障礙者,於徵求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之。」
由上述辦法規定,鑑定工作應由教育行政機關負責,家長有權利申請鑑定。因此,您可以先向學校輔導室爭取轉介到各縣市的「特殊兒童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簡稱鑑安輔)」,接受安排心理評量老師進行相關的評量診斷。當然,您可能被拒絕,學校會要求您自己到醫院或找專家去診斷,甚至會說您須先證明自己孩子是學習障礙,您可以詢問學校或教育行政人員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上述條款的解釋與他們現有的作法,並要求學校依法提供鑑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