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尋求鑑定,幾乎是每一個家長向外求援踏出的第一步,但這一步也幾乎是國內家長噩夢的開端。曾經訪遍各大醫院、特教中心、私人工作室尋求鑑定的家長,通常會向還沒開始這項徒勞無功過程的家長說聲恭喜,因為國內學習障礙的鑑定系統存在很大的問題。學習障礙固然因為和其他障礙很不相同的特質,而使得鑑定工作格外複雜。就是在歐、美先進國家也常有誤診和未獲鑑定的情形。但在國內,除了學習障礙本身的特質外,一些獨特的原因也使學障兒受適當鑑定的機會更為渺茫。以下的分析也許無法直接回答家長的問題,但希望家長能藉此明瞭問題之所在,以爭取適當的鑑定:
l 許多家長在讀了上一期有關感覺統合療法的探討,都有如夢初醒的感覺,如同我們說過的,感覺統合是國內家長抓到的唯一一塊浮木,但有為數不少的家長接觸後,心中都存在著和家長A同樣的疑惑,學習障礙是因為感覺統合失調嗎?用感覺統合測試就可確定孩子是學障兒嗎?事實上,我們從本期的學術講座及國外新知中可以知道,學習障礙的鑑定最主要的項目是閱讀、拼音、書寫、數學等學業能力,以及孩子的智力,我們在前述兩篇文章的鑑定原則中,並沒有看到任何有關感覺統合的測驗項目。特教專家也曾為文澄清「學習障礙並不等於感覺統合失調。換言之感覺統合有問題的兒童未必是學習障礙,從感覺統合的創始者開始,所描述的感覺統合失調特徵,到後來研究者所做的相關研究,都未能證實感覺統合失調等於學習障礙。感覺統合失調的特徵在其他障礙類兒童也可以發現,例如智能不足或自閉症,甚至正常兒童。另外學習障礙的定義也明白指出,學障包括很多類型,例如閱讀障礙、數學障礙、注意力缺陷、動作障礙等,並非所有的學障學生具有相同的學習困難,因此閱讀時會跳行跳字、活動過多、動作不協調都只是學障兒童可能發生的現象之一。」(註一),也就是說學障兒可能會有精細動作不良的現象,但這是充分條件,不是學障的必要條件;因此並不是學習障礙鑑定的必要項目。家長尋求鑑定時一定要認清:感覺統合評量絕對不等於學習障礙鑑定。
l 在醫院中,鑑定學障兒的腦神經功能問題,小兒腦神經科醫師、小兒精神科醫師、與神經心理學家有較受肯定的檢查(註二),但多數的學障兒往往無法從生理的檢測中看出癥結所在(如視力、聽力、腦波、電腦斷層、血液檢查),而國內目前醫院中並不提供鑑定學障最重要的項目──學業能力評量的檢測,鑑定工具的缺乏,往往使得學障兒錯失鑑定良機(很多家長反應,輾轉了數家醫院,醫師都無法診斷)。而沒有針對學障兒設計的智力測驗,也使家長很難從測驗結果中看出孩子各項能力的優劣。又基於感覺統合在台灣發展的特殊歷史背景,有些學障兒甚至未受任何檢測,就直接被轉介到復健科由復健醫師或職能治療師做與學習障礙無關的感覺統合評量。身為全民健保的投保人,家長應有向醫院要求更精緻、更適切的鑑定的權益。
l 在家長四處茫然尋求鑑定的同時,並不知其實我國特教法中已對學習障礙的鑑定原則、鑑定單位有所規定。我國民國81年頒佈的「語言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暨多重障礙學生鑑定標準與就學輔導原則要點」第十一條規定學習障礙的鑑定原則為:
1. 智力接近正常或正常程度以上。
2. 其能力與智力之間的差異,非由視覺、聽覺、動作障礙、智能不足、情緒障礙、文化環境不利等因素所產生。
3. 學習障礙係多種不同學習能力缺陷的總稱。鑑定學習障礙時應在口語表達、聽覺理解、書寫理解、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數學運用等領域加以評量。
4. 學習障礙之鑑定,除了智力測驗、標準化學科成就測驗、醫學檢查外,並根據教師的觀察結果,另擇上述有關領域的適當評量工具鑑定之。(教育部,民81)
特教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必要時,並得商請學術、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教育部,民76)。可惜目前法規和單位都形同虛設,學障兒無法透過學校得到鑑定。事實上學障兒只有透過教育才能得到幫助,鑑定是教育安置和輔導的前提,而適切的鑑定才可發展出有效的補救教學策略。因此家長應極力爭取孩子經由學校管道接受鑑定,進而爭取於法有據的安置和輔導(註三)。
註一:洪儷瑜,「學習障礙與感覺統合失調」,特點創刊號,民85,31頁。
註一:洪儷瑜,中國時報,4月30日,時報廣場。
註二:語言障礙、身體病弱、性格異常、行為異常、學習障礙暨多重障礙學生鑑定標準及就學輔導原則要點第12條有關學習障礙者的就學輔導:
根據鑑定結果的綜合研判,按其需要分別安置於學科資源班或特殊教育班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