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初探
編輯部
為落實特殊教育法,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於9月19日召開座談會,除相關的專家學者與會外,各特殊團體亦受邀出席。本會由丁凡理事長及周利妠理事及簡訊編輯呂偉白代表出席。當天會中本會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提出以下建議:
新細則第九條「﹍﹍鑑輔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採聘任制,二年一聘。鑑輔會委員由下列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組成之:教育行政機關、衛生行政機關、社會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者、特教工作人員、學生家長代表。﹍﹍鑑輔會之預算應從寬編列於各級之管教育行政機關年度預算中;並得由中央政府補助之。」
本會意見:
1. 增加鑑輔會委員名額。目前法律所規範的障礙類別高達11種,各類型間需求不同,僅以一、二名家長不足以代表不同需求的障礙類別。即使將相似類別之家長歸類,至少也要有6、7名代表以上。
2. 為強化鑑輔會之功能,應擴編鑑輔會為常設性組織,以落實鑑安輔之效能。
新細則第十條「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符合其在認知、溝通、行動、社會適應、健康情況、視覺、聽覺方面之學習需求,且盡可能與同齡普通學生一起就學為原則。」
本會意見:
1. 此條款之精神已包含於新細則第22條對個別化教育計畫之闡釋中,似可刪除贅款。
2. 「且盡可能與同齡普通學生一起就讀為原則」隱含回歸主流的理念,唯本會已多次呼籲將回歸理念訂於法規中之不當性,所有對特殊兒童的安置應依據母法第五條彈性教育原則、第十三條之最小限制原則、第二十四條無障礙環境、第二十七條個別化教育。不宜將尚受質疑的理念加諸子法上。
新細則第十一條「﹍﹍資賦優異學生家長若不同意學校所提供之教育,而欲自行教育者,可備妥翔實自行教育計畫,並向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實施。」
本會意見:
1. 學習障礙學生是身心障礙類別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學障生之間的異質性很高,所需採行的教學策略差異性很大,因此學校往往不能提供最佳教育方案。據統計美國在家自行教育人口中,資優生和學障生佔最大比例。可見學障生對自行教育需求之大。
2. 為使特殊兒童機會平等,請將此項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改為「特殊學生家長」。
新細則第二十六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該計畫在國民中學三年級時,應包括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相關項目,轉銜項目應以職業教育或就業輔導為主,﹍﹍。」
本會意見:
1. 「轉銜項目應以職業教育或就業輔導為主」之條款完全違背了特教法的精神。因為許多身心障礙的學生具有學術傾向或藝術傾向,不應將其設限在職訓與就業的路。
2. 請修正「轉銜方案應以職業教育或就業輔導為主」的條文,改為轉銜方案應以適性為原則。
舊細則第二十七條「身心障礙學生,在國民教育階段不受學區之限制。」於新細則中刪除。
本會意見:
在特教經費、師資、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要求每一學區均照顧到每一類型的障礙,實不可能。在客觀環境無法配合下,請保留此條文。
新細則第二十四條「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年至 少檢討計畫內容一次,遇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安置方式。」
本會意見:
為使法規更嚴謹,宜修正為:「----遇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由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召開會議討論調整安置方式,並應以書面通知家長。」
編者按:本文所引之部分法條,業於10月1日送交教育部之特殊教育施行細則草案中修正。其他未獲採納的意見,希望在修法過程中,繼續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