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特殊教育法與施行細則──家長權益知多少
周利妠
作者簡介:本文作者為台北市學習障礙者家長協會理事
立法院已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其中有四個條文直接保障家長的參與權,本文將相關的法規摘出,並附上筆者的一些說明,希望家長能據法以爭,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特教法十二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說明:以台北市為例,其鑑定輔導委員會人數為15─21人,其中之「殘障團體或家長代表」即是依本條法規增列而來。上述委員會是一個常設的決策單位,台北市學習障礙家長協會應力爭進入上述決策性委員會,以充分爭取學障兒的特教需求。
另根據現有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國中小學校發現在學學生有疑似身心障礙之情形,應依左列順序辦理:
1、由班導師依平日觀察及學業成績考察結果,會同學校保健人員進行家庭訪問。
2、經認定為疑似身心障礙者,於徵求父母獲監護人同意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之。
依據以上規定,學障兒家長可與普通的導師討論與研究後向校方的輔導室申請鑑定與安置,但在實務上目前學校的保健人員並無鑑定學障的能力,如果校方無法鑑定,應上報各縣市「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要求鑑定。
此外理論上台北市各校應設有「特殊教育工作推行小組」,各校校長為召集人,輔導室主任、特教組長與特殊班老師為直接相關成員。
台北市5月30日之「台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草案修正版」中,建議各校之「特殊教育工作推行小組」應加入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會代表,學障兒的家長們應爭取進入此推行小組,以監督學障兒的鑑、安、輔是否有落實。
特教法第二十六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說明:學障家長應盡力進入家長委員會,以督促學校提供特殊教育之相關支援服務。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說明: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lan)簡稱IEP,係指運用專業團隊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並以書面方式呈現。應能夠針對學障生的障礙類別設計適當的教學策略,提供有效的學習方法。在設計IEP時家長應參與,將平日的觀察提供校方參考。家長如不滿意IEP的內容,也應據理以爭。
IEP內容所包括之項目及樣本,俟新版施行細則通過後,再做介紹。
特教法第三十一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訴事宜,應聘請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機構及家長代表為諮詢委員並定期召開會議」
說明:根據「台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草案」修正版第十六頁,上述申訴單位是直屬於教育局,而且與「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是平行對等的機構。未來學障兒若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可逕向上述之申訴單位辦理權益申訴。
目前教育部已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待擬之二十條子法研修之工作發包給各師範院校的特教學者,預計半年內完成施行細則與子法的研擬工作。目前協會正積極參與相關法規草擬的座談會,未來待上述法規通過,再另行介紹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