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障礙納入身心障礙保護法之我見

學習障礙納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我見

呂偉白

記得兩三年前,那時協會剛成立不久,在一次理監事會議的私下交談中,趙文崇醫師很突然的問我:「你要不要問一下家長的意見,看看學習障礙是不是要納入身心障礙保護法中,可以有殘障手冊?」。

在當時,絕大多數的老師和政府官員仍誤以為特教依據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而屢屢以「殘障手冊」為尚方寶劍來排拒學習障礙學生之特教權益。因此有所謂「資源班之入學以有殘障手冊學生為優先」、「入資源班需有醫師證明」之奇怪條款。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能夠為孩子申領「殘障手冊」的確為某些家長的心願。

然而以教育權而論,學習障礙早已納入特殊教育法中,在法的依據上並無疑義,因此這幾年協會的爭取方向,比較是朝讓政府官員、學校、和社會大眾瞭解:「特教法中所規範的所有權益都同樣適用於學習障礙的學生」(也感謝學者們多次在會議中對此觀念提出澄清)。而在這樣的努力之下,「學習障礙的學生沒有殘障手冊」或者「學習障礙不屬於身心障礙學生」(因而無法享有特教權益)的謬論,已漸少聽聞,學習障礙學生的教育權益也在各縣市政府鑑輔會開始運作以及實際的法律落實之下,展開新的一頁。

因此過去「為了取得特教權益而希望納入身心障礙保護法」的因素已不存在。但是,隨著協會成員的孩子一日日的長大,趙醫師當年的問號,仍然常常在我心中迴盪。特殊教育法所管轄只在教育範圍,孩子受完教育之後的權益呢?那些聰明的學習障礙孩子,如何通過畢業之後的證照考試?如何在就業方面獲得該有的調適措施?如何繼續接受應有的協助,以發揮障礙之下的潛能?

然而在期待我們的法律能保障學習障礙者的終身權益的同時,以這幾年為學習障礙的孩子爭取教育權的經驗,我卻對於爭取「將學習障礙納入身心障礙保護法」一案,存有深深的疑慮。

一、社會準備好沒有?

隨著保障的層次提高,社會的成本(有形)付出越大,這時,對於「障礙者」定義也就越嚴苛。協會在爭取升學高中職時,遭到極大的阻礙,原因即在此。因為牽涉到珍貴的入學名額以及入學以後的服務成本,在這樣的壓力之下,使得許多人(甚至本是同根生的其他障礙團體)並不關心學習障礙者本身所遭受的「障礙」,反而對於人數、鑑定公信力、家長心態、偽學障的可能性等等大加韃伐,甚至有「污名化」的傾向。

我可以預見在「學習障礙納入身心障礙保護法」的爭取過程中,這樣的污名化會愈趨嚴重。如果社會中大多數人仍舊將成本和「名額限制」凌駕於對「障礙」的尊重上,如果我們沒有預想好讓社會大眾瞭解、接受的配套措施,會不會對「學習障礙」這個名詞的社會形象雪上加霜?

二、鑑定制度準備好沒有?

過去學習障礙學生之教育權益遲遲無法落實,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為鑑定制度的闕如。而即使各縣市鑑輔會開始運作之初,定義、鑑定工具、鑑定人員也使得鑑定制度的運作崎嶇難行,甚至於各種公開場合出現對學習障礙鑑定不信任的聲音(甚至出自政府官員和特教學者)。

如果將學習障礙納入身保法,是否仍延續教育鑑定之制度,採行教育鑑定的定義、鑑定基本原則、鑑定工具等等?或者轉為醫療鑑定制度,改採DSMⅣ之定義(按照學習疾患之分類,並加入其障礙顯著妨害日常生活之準則),另訂學習障礙之醫療鑑定原則和鑑定程序?

而在教育鑑定中,目前並未於學習障礙類別下細分出障礙的類型及程度,也導致在現實權益的保障上, 難以依據鑑定內容提出具體的特殊需求訴求。未來納入身保法之後,籠統的「學習障礙」一詞,以及只是”Yes” or “No”的判定,是否能夠真正讓學習障礙者獲得真正需要的協助和保障?

如同前面所言,隨著保障的層次提高,社會的成本(有形)付出越大時,對鑑定制度的可信度和周延度要求也越嚴苛,而我們的鑑定制度準備好了嗎?

三、家長準備好沒有?

對許多家長而言,要接受一個四肢健全的聰明孩子有障礙,仍是無法承受之重。當整個社會(包括家長)沒有準備好將「障礙」視為「常態」,甚至「學習障礙」的標記都難讓家長接受。許多家長寧可放棄特教權益,以避免「標記」孩子。而大部分接受孩子的障礙的家長,所接受的也是孩子屬於「教育上的弱勢者」這樣的事實,並不清楚孩子實際是某種認知能力的障礙。

再則一般家長對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和內容其實並不熟悉,對於「殘障手冊」比較耳熟。以個人之見,能接受孩子領取殘障手冊的家長,恐怕極為少數。

四、專家學者準備好沒有?

要在身心障礙保護法中增加新的類別,可以想見的會是一場硬仗,而最重要的仍是仰賴學者的支援和支持。學習障礙學生納入身心障礙保護法在學理上的基礎、實務上執行的方式、國外制度之參考等等,都有賴學者站在專業立場說明。

而未來成功納入之後,其他的配套措施,如大眾的宣導、執行面的修訂、申訴或訴訟案件之介入等,也在在需要專家學者之積極參與,否則如學習障礙納入特殊教育法後,將近15年間無人聞問之殷鑑尚不遠。

五、協會準備好沒有?

在申請納入身保法之前,似乎應該對所有相關議題作更進一步的討論及資料的提供,例如:

1. 在現行法律下,學習障礙者的權益,還有哪些沒有受到保障?

2. 如果只納入特殊教育法,對學習障礙者的保障有何限制?

3. 如果納入現行身保法,有哪些權益可以獲得保障?

4. 採用何種名詞納入身保法,而名詞的定義為何?

5. 現行身保法的其他條文是否需要修訂?以適應學習障礙類別之增加?

6. 如果不採納入身保法,是否有其他可行的方式來保障學習障礙者完整之權益?

7. 現行制度或措施,在學習障礙納入身保法之後,是否有需要增加或修正支配套措施?

8. 現行鑑定制度是否足敷學習障礙納入身保法之後的變革?應該作何修正?

9. 其他先進國家之制度為何?實行成效如何?

結語

保障學習障礙者終身及全面的權益,是一項必定要完成的目標。只是如果能在事先能把可能遇到的荊棘看得更透徹,可能可以更快實現,實現的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