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妥協版 公民投票法修訂草案

2014.4.28

第一條:適用範圍:本草案只討論「統獨公投等憲政層次」以外的公投議題。

第二條:公投結果

三種可能:

  1. 通過:公投結果對公投命題有正向約束力。
  2. 否決:公投結果對公投命題有反向約束力。
  3. 無效:公投結果不能有效代表民意,無約束力。

說明:目前公投法只有「通過」與「否決」兩種結果,造成公投命題正反訂定的文字遊戲,可能影響公投結果。

第三條:投票率達 1/2,同意票達有效票 1/2 以上為通過,反對票達有效票 1/2 以上為否決。

說明:這是目前公投法的規定,最低門檻在投票率 50% 時,同意票要佔「選舉權人總數」 25% 以上,假設「選舉權人總數」為 1800萬人,那就是贊成票要在 450萬以上。

第四條:投票率未達 1/2,但在 40% 以上

第一項 通過條件

第二項 否決條件

第三項 若以上二項條件均不能滿足,則本次公投結果無效。

說明:

這是以「調降投票率門檻」來解決「反動員」的技術干擾。

投票率門檻雖然降低,但通過或否決的票數要求相對提升,所以不會因為門檻降低,使得公投結果的代表性降低。

第五條:投票率未達 40%,公投結果無效。

說明:這是設定最低投票率門檻確保公投結果的代表性。

為什麼第四條、第五條的第一個投票率門檻定在 40%?

是為了解決反動員操作到極致,假設贊成與反對的比例是 6:4,而反對者 40% 都不投票,60% 贊成公投者,在七成投票率的情況下仍能成案 (60% * 70% = 42%),七成民意在六成投票率情況下也能成案。

這個數字可以協商調整,但是太低的話會使得公投結果的代表性受到質疑,太高的話會讓「反動員」有操作的空間。

Q & A

為什麼公投法一定要修?

因為「反動員」的技術干擾能讓目前的公投法不能有效表達民意。

假設今天主張停建核四的人有 70%,主張續建核四的 30%,

這 30% 的人採取「反動員」、「拒領公投票」,都不去投票,

而贊成的這 70% 的人,在投票率七成的情況下,只能達到 49%,

過不了 1/2 門檻,於是公投案不通過。

70% 的民意主張不能影響政策,這個制度應該是有問題。

如果不思解決之道,讓社會上存在 70% 憤恨不平的人民,將是國家動盪不安的來源。

參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