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察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

一審 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 判十二年

二審 同罪名 改判九年

2010.07.28 更一審, 依刑法詐欺罪量刑, 判處徒刑一年二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七個月。

審判長 曾德水, 受命法官 崔玲琦, 陪席法官 陳恆寬

理由:

  • 陳哲男雖擔任總統府副祕書長,但司法機關並非隸屬於總統府,陳哲男只有在督導典禮、交接時,才有機會與司法首長會面,業務上沒有機會接觸司法機關,認定他不是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
  • 沒有證據證明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祕書長身分向司法機關施壓
  • 陳哲男未接觸梁案承審法官,也未進行任何關說
  • 六百萬元已退還當事人
  • 陳哲男 年歲已高,體弱多病

2010.07.29 陳恆寬 向司法院辭職

2010.07.31 聯合報 社論: 竟謂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的機會

2010.08.03 聯合報: 曾德水: 「一百分的庭長,竟然被(媒體)寫成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