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 依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 判十二年
二審 同罪名 改判九年
2010.07.28 更一審, 依刑法詐欺罪量刑, 判處徒刑一年二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七個月。
審判長 曾德水, 受命法官 崔玲琦, 陪席法官 陳恆寬
理由:
2010.07.29 陳恆寬 向司法院辭職
2010.07.31 聯合報 社論: 竟謂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的機會
2010.08.03 聯合報: 曾德水: 「一百分的庭長,竟然被(媒體)寫成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