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定「妨礙司法公正」罪及罰則,立法委員涉嫌亦應接受司法審判。
理由
〈立法委員行為法〉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說,民意代表關說是常有的事情,若真要指控影響司法,還必須進一步了解與檢察官不起訴有沒有對價關係。
「關說的本質其實就是說情、請託、遊說之意。除非廢了民主,否則關說必將與民主共存亡」-- 〈民主、法治與關說〉筍子, 2013.9.21
如果跟你打官司的是立法委員的親朋好友,立委跟自己的親朋好還好意思收錢嗎?這時候立法委員可以關說司法個案?
2013.9.9 行政院長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
行政團隊對於具體的關說文化,本來就非常重視。
大家都還記得,總統在第一任期剛上任不久,通過廉政倫理規範,對於公務員如何拒絕包括關說在內的不法情事,本來就有宣示性規定;去年爆發林益世弊案後,進一步訂定「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不管是來自民意代表,或是行政體系長官的關說,一律都要登錄,登錄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有登錄,且沒有從事對方請託的事情,一旦有人揭發,可以登錄來證明沒有去做;反之,沒有登錄而被揭發,就會百口莫辯,即使沒有做,也會被人懷疑。
請託關說風氣在國內十分盛行,平時,行政機關就會接到來自各方的請託關說,包括人事案、採購案和補助款。
這些請託關說,某些還在法律合法考量範圍,如果推薦的優秀人選,不會說是非法的,這是各方舉才的範圍之一;但如果對方非常強勢要求,威脅如果不用人就要刪預算,就屬惡質關說。
類似的情形時有所聞,台灣社會也都司空見慣,以為請託關說是政治文化的一部分,但這種事情是不對的,請託關說一旦成為常態化,政府效率會大打折扣,甚至文官體系會充滿不適任、被關說進來的人士。無論是「廉政倫理規範」或「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都是行政體系必須嚴格遵守。
總統站出來是因為這個關說案涉及司法案件,這個就很嚴重,司法審判是各種事情爭議最後定奪裁量所在,前面可以關說,最後一道防線若是公正的話,有辦法還當事人清白、確保公平正義;如果連檢察官或法官等最後一道防線都被關說的話,可說是從頭到尾腐敗,沒有辦法成為民主法治的國家。
總統會下這麼大的決心,我想是因為當關說涉入司法時,可說已經跨越很重要的紅線,依法論法沒有灰色地帶,無法輕易妥協,行政部門為了國家整個行政效率,立場上要堅決地去抗拒關說文化,尤其是法務部門的檢察官,更不應該被政治力入侵,這是基本立場。
以目前的法律,無法司法審判,人民必須自己審判。
一、根據特偵組合法監聽柯建銘的電話錄音:
二、根據檢察官林秀濤的證詞
三、陳檢察官的證詞
四、曾勇夫的說法
詳見〈最高法院檢查署新聞稿〉2013.9.6
白話解說:王金平關說案的詳細証據與法條
「這個關說事件被查獲是由特偵組對立法委員柯建銘的監聽開始的。
監聽這個部份引起許多抨擊,攻擊這是違法監聽,或說是取得對A的監聽許可卻去對B和C作違法監聽。以現有可見的資料來看是否如此?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所以必須取得法院所核發的通訊監察書,而後進行通訊監察(即所謂「監聽」)才是合法的監聽。
據媒體報導,本案監聽是因為「特偵組在追查陳榮和(高院法官另案涉及貪瀆案)的九十萬元不明款項期間,今年(2013)初監聽一名關係人時,發現此人與柯建銘有交集,意外查出柯建銘受託找法務部關說一起知名人士的假釋案,同一時間,柯的帳戶也有不明資金流入。
特偵組為釐清這筆資金是否為柯建銘關說的「活動費」,因而以貪汙罪案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監聽獲准,自此開始上線監聽柯的手機,同步追查帳戶的金流。」(聯合新聞網2013.09.09「監聽柯建銘涉貪扯出關說案外案」)
所以,引發本事件的監聽是在今年初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經過法院核准的通訊監察行為,並不是非法監聽。」 -- 王金平關說案的詳細証據與法條
「特偵組曾監聽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 聯合報 〈立院「公審」黃世銘 柯建銘嗆「你已死了」〉2013.9.26
「面對「非法監聽」質疑,黃世銘出示由台北地院法官核發的監聽票,並說如果沒有取得法院令狀,非法監聽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辦案不可能隨便掛線」。」-- 聯合報 〈立院「公審」黃世銘 柯建銘嗆「你已死了」〉2013.9.26
「難道立委涉貪贓枉法、殺人放火,司法機關都不能監聽?」-- 〈法律論證不應消失於權力鬥爭中〉聯合報社論, 2013.9.21
「林檢察官事後說她是在特偵組肅殺的氣氛下,感到害怕,才說出與記憶有出入的證言。
就我個人而言,以她的身份經歷,事後說出這種理由,實在很令人匪夷所思。
舉例而言,筆錄上記載她說陳檢察長是在她收到判決書之前的一、兩天找她的,事後她卻說是記錯了,是在收到判決書之後找她的。
如果陳檢察長果真是在她收到判決書之後找她的,林檢察官怎麼會說成:「他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我當時回答檢察長說,我要看過判決才能決定,因為我不知道判決是什麼樣的。」 ?
而且另外還有同辦公室的陳檢察官證明林檢察官回到辦公室之後,就說了「真好,不用寫上訴書」的話。
林檢察官要說被恫嚇講了不實的證言,實在難以讓人相信。
林檢察官說被恫嚇、受肅殺之氣影響,以致胡亂回答,我個人覺得絕不可能。
但是林檢察官為什麼要坦白對她自己不利的證言呢?
我個人的猜測是,林、陳兩位檢察官是以證人身份被訊問的,她們深知證言不實的話可能要觸犯偽證罪的,而當時她們不知道特偵組手上掌握了多少證據,特偵組劈頭就問檢察長有沒有要她不上訴?這種隱密的事情特偵組怎麼已經知道了?她們當然不敢講假話,只好和盤托出,以免說謊馬上成立偽證罪。
沒想到事件公布之後,別人什麼都沒說,特偵組手上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她們的坦白反而成了唯一的直接證據!所以林檢察官事後想要翻案。
但在一般刑事案件的審理上,這種事後翻供,除非有證據證明特偵組對她不當取供,否則翻案是不會成功的。
不過,這只是我個人的猜測,天下事無奇不有,再合邏輯的猜測都有可能猜錯了!」 -- 王金平關說案的詳細証據與法條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拿出兩串肉粽,質疑怎麼可以「辦一案掛多案」?
且特偵組七月五日取得監聽譯文,有三天時間可傳林秀濤說明,阻止她「不上訴」,為何還「釣魚誘捕部屬犯罪」?
對此黃世銘說,不即時傳林秀濤,是因還要釐清涉及關說的是哪一案,且怕洩漏偵查資料。」-- 聯合報 〈立院「公審」黃世銘 柯建銘嗆「你已死了」〉2013.9.26
「現在已知特偵組的做法是在8月31日向總統報告案件始末,也因為如此被攻擊為:特偵組是馬英九走狗,馬英九利用特偵組非法監聽政敵等等。
個人覺得法務部是特偵組的上級機關,但本案涉及法務部長本人,已不適合向法務部報告。
如果特偵組先向行政院長報告,但因涉及立法院院長,行政院長無法處理,再由行政院長向總統報告,此事當較為圓滿。
但僅因特偵組向馬總統報告,就說成特偵組是馬總統的鷹犬、東廠,不是自己沒搞清楚,就是惡意的抹黑。」-- 王金平關說案的詳細証據與法條
「黃世銘曾兩度赴總統官邸說明關說案」-- 聯合報 〈釐清關說案…黃世銘:兩度面報總統〉
8月31日9時30分到官邸
黃世銘說,原通知檢察官林秀濤九月一日到特偵組作證,林秀濤提早於八月卅一日下午五時許自行到特偵組接受偵訊,她經過禱告等一番掙扎才說出真相;他當晚近九時聯絡官邸,九時卅分到官邸向總統報告約四十分鐘。
9月1日馬找他弄清內情
九月一日中午約十二時卅分,馬總統找他進官邸了解案情內容是否構成關說,因為總統對通聯紀錄、監聽譯文的關聯性有疑問,找他弄清楚內情,總統聽完後表示尊重特偵組依法辦理。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 (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黃世銘回答,他認為關說案情涉及立法院長及法務部長,事關重大國家安全,且他的上司法務部長曾勇夫涉案,他才依憲法四十四條面報總統,事後再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全案經過;他說擔任總長三年多僅為此關說案兩次面報總統」-- 聯合報 〈釐清關說案…黃世銘:兩度面報總統〉
「李俊俋、林佳龍、管碧玲都質疑,憲法第四十四條是院際糾紛,屬總統職權並非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依據」-- 聯合報 〈釐清關說案…黃世銘:兩度面報總統〉2013.9.26
許多人都說馬英九對王金平「未審先判」,應該讓王金平接受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審判,才能確認他是否進行關說。
問題是,司法機關能對王金平所涉關說案提起告訴、審判嗎?根本就不行。
特偵組:「王金平院長接受柯建銘委員之請託,向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關說柯建銘委員上訴案,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7 條,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惟無罰則,至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2013.9.6
公法學者:「我國大法官已經數度闡明,國會自律是構成權力分立秩序的憲法基礎原則之一。國會自律也根植於憲法的民主原則,為擔保代議民主政治之實踐與尊嚴所必要。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民主原則,國會倫理的形成與維持,特別是對於國會議員單純違反國會倫理規範之責任的追究與處罰,當然屬於國會自律事項,其他權力部門不得越殂代庖。特偵組既已表明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並無涉及刑事不法,而屬行政不法問題,則王金平是否因本案而不適任立法委員與國會議長,屬國會自律範疇,殆無疑義。」-- 32位公法學者的連署書 〈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的紅線: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但是筆者認為,權力使人腐化,權力制衡也是憲政基礎原則,不能期待立法院自律,而當立法院無自律能力時卻又束手無策。
當立法權進行司法關說已侵犯司法權,應當立法明文規定司法關說罰則,讓司法機關有權審判立法委員。
「李俊俋追問,關說是否有刑責?黃世銘回稱,關說沒有刑責,但涉及行政不法,因此依法移送監察院、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聯合報 〈釐清關說案…黃世銘:兩度面報總統〉2013.9.26
「紀律委員會過去鮮少運作,回顧立法院歷史,六十五年來只有兩案經院會通過生效。紀律委員會功能與公信力,備受外界質疑。」-- 聯合報 2013.9.19
「紀委會非「常設委員會」,開會記錄不上網公開,資訊不透明;懲戒案送到紀委會,若沒有在三個月內做出決議並提報院會,懲戒案就不成立。」-- 聯合報 2013.9.19
事實勝於雄辯,〈立法委員行為法〉明文規定:
第七條 (立法委員問政不得有之行為)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這些行為大家都「眼熟能詳」了吧?都出名到國外去了,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又是如何自律了?
筆者認為,權力使人腐化,權力分立制衡也是憲政基礎原則,不能期待立法院自律,而當立法院無自律能力時卻又束手無策。
當立法權進行司法關說已侵犯司法權,應當立法明文規定司法關說罰則,讓司法機關有權審判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八條 (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也就是說,最重的懲罰就是停權半年,如果是關說涉及人命的司法案件,這樣的懲罰符合比例原則嗎?
立法院長身為國會議長,帶頭進行司法關說,影響全國司法風氣,對國家、人民所造成的傷害,相對於「停權半年」的懲罰,符合比例原則嗎?
「立委即便被停權,仍未喪失立委資格,停權期間依法可具領立委歲公費及助理研究費等費用。」-- 聯合報 2013.9.19
「國會議長打電話向法務部長游說官司,假如屬實,根據香港的普通法是極嚴重的「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罪行,最高刑罰為終生監禁,跟謀殺同級;即使在美國,亦屬於成文法裡的「破壞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罪行,亦是非同小可,必須坐牢。」-- 香港作家 馬家輝, 聯合新聞網, 2013.9.19
「事件發展至此,「人情」或許是目前許多人屬意的價值,但從國家的長遠發展看,充分的法律論證,恐才是維繫民主及司法公信於不墜的硬道理。」-- 〈法律論證不應消失於權力鬥爭中〉聯合報社論, 2013.9.2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 ,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新北市)聯合報 民意論壇 2013.9.19
另有人問:國會議長是不分區立委時,如何要求保障國會議長應保持中立議事規則?而非只聽從黨意違背民意。
因此也有人主張:不分區立委應無資格競選立法院長。
「或謂王院長被撤銷黨籍,尚在申訴未確定云云,惟依該黨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卅一條之「各種處分,經被處分人提出申訴,未經上級黨部變更前,仍執行之」之規定,與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不停止執行,同其法理,迄至目前,未見該黨變更撤銷處分,其撤銷黨籍之效力,等同發生裁判確定力,洵非司法機關所能動搖。」-- 胡致中/司法院前副祕書長, 聯合報 201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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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7
2013.9.28
司法獨立;政黨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