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
可配置溫度控制與換氣裝置,應配置溫濕環境控制、人工光源、植床或栽培床、養液或栽培介 質調配等相關設備;本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並得配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50%以上;若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
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依據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一、乾燥機房:樓地板興建面積依乾燥機及其周邊設備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附屬集塵室所需空間得依實際需求核定。
農機具室 樓地板興建面積依自有農機具(檢附農機使用證)及附掛犁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申請設置之農田灌溉、排水、蓄水、抽水設施,應檢具灌溉、排水、蓄水、抽水計畫書,並依實際需要核定。
一、農田灌溉設施
二、農田排水設施
三、蓄水設施
四、抽水設施
其他農作產銷
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一、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前四種設施細目,應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曬場 最大興建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可配置溫度控制與換氣裝置,應配置溫濕環境控制、人工光源、植床或栽培床、養液或栽培介 質調配等相關設備;本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並得配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50%以上;若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
農糧產品加工室: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990平方公尺為限,其中得包含「管理區、冷藏(凍)貯存區、加工作業區、包裝區、出貨區、倉儲區、污染防治處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農糧產品加工之農糧原料(含蠶蜂類)必須連結農業生產經營之事實,且為加工原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