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用電農產品 冷藏及 糧食倉 儲 

農產品 冷藏及 糧食倉 儲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使用執照 4.用電設施(備)使用明細表 5.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6.其他相關檢附資料 縣市政府或 鄉鎮區公所 

花蓮縣政府委託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作業程序 

(三)農產品冷藏用電證明:包括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或農民團體存儲稻米、雜糧之倉儲操作或碾米機械之用 電。

申請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應檢附文件:

申請書。

農業動力用電設施(備)使用明細表及其使用來源出廠證明。

農業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契約書及建築執照)。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身分證影本(或公司團體設立文件)。

農業空地要申請果園噴霧,如何辦理?111.03.25更新

集貨場

農地容許申請設施種類類別 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可申請用地別

農作產銷設施農業生產設施

溫室及植物

環控栽培設施

一、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並得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採完全人工光源栽培者,得採不透光材質興建,應配置溫濕環境控制、人工光源、植床或栽培床、養液或栽培介質調配等相關設備。

二、本細目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並得配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