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02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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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用電農產品 冷藏及 糧食倉 儲
農產品 冷藏及 糧食倉 儲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使用執照 4.用電設施(備)使用明細表 5.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6.其他相關檢附資料 縣市政府或 鄉鎮區公所
(三)農產品冷藏用電證明:包括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或農民團體存儲稻米、雜糧之倉儲操作或碾米機械之用 電。
申請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應檢附文件:
申請書。
農業動力用電設施(備)使用明細表及其使用來源出廠證明。
農業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契約書及建築執照)。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身分證影本(或公司團體設立文件)。
請申請人填妥本公司申請接電之登記單基本資料、用電用途等資訊,以及檢附土地登記謄本(都市土地另請加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如非土地所有權人請併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用電申請。
經本公司檢視用電申請之農業用途無其他相關容許使用或許可文件(如使用執照、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等)者,本公司將於登記單背面備註欄敘明申請用電用途,請申請人持影本向用電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農業單位洽詢。
申請人持前開登記單影本向公所遞件,由公所審認農地使用情形,與用戶申請之用電用途相符後,應於影本備註說明審認結果,再請用戶送回本公司辦理後續用電申請作業。
集貨場
農地容許申請設施種類類別 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可申請用地別
農作產銷設施農業生產設施
溫室及植物
環控栽培設施
一、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並得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採完全人工光源栽培者,得採不透光材質興建,應配置溫濕環境控制、人工光源、植床或栽培床、養液或栽培介質調配等相關設備。
二、本細目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並得配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處理區、管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空間。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一、本要點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特委辦縣內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前項業務。
本要點未規定者,鄉(鎮、市)公所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要點核定之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內土地之案件,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向本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單位)申請核准使用後,始得辦理興建。
三、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內之農業
用地且各該項農業設施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山坡地
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內之農業用地申請設施
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
護區內之土地。
(二)水產養殖設施:一般農業區每農戶申請容許養殖池面積合併計
算未滿五千平方公尺者。設置水產養殖設施屬建築物者,其建
築面積未滿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
內之土地。
(三)畜牧設施:飼養家畜、家禽未達中央公告之畜牧場登記飼養規
模者。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農產品批發市場,由本府受理審查及核定。
四、鄉(鎮、市)公所受理本辦法第三條所稱之農業設施(休閒農業設
施除外)申請後,應即查核文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補正
;申請內容不符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退還申請人。並依下列審
查程序辦理:
(一)由鄉(鎮、市)公所核定同意案件者:經會同有關單位審查,
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
(二)由本府核定同意案件者:經鄉(鎮、市)公所初審(查證)符合規
定後,報本府審查核定。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實地會勘,並就會勘結果填具會勘紀錄表。
六、鄉(鎮、市)公所受理容許使用申請案件時,應依用地編定使用性
質,加會下列各機關(單位):
(一)森林區應加會林務機關(單位)。
(二)山坡地保育區內應加會水土保持機關(單位)。
(三)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光旅遊機關
(單位)。
(四)申請容許使用地點位於農田水利會灌溉區域,應加會當地農
田水利會。
(五)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
申請地點如屬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海堤區域、排水
設施或水質水源保護區範圍內者,應依水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如依水土保持法規
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
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本府審查核可。
八、依本要點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
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建管單位提出申請,未能於六
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核定機關申請展廷,展延期限不得
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依本要點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
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
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
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但配合政策休耕、休養者,不在此限。
前項農業設施已依法領有建築執照者,原核定機關於廢止許可時,
應一併通知本府建管單位處理。
九、依本要點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倘涉及其他法令者,應遵
從各該管機關(單位)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審查案件
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
準」之規定,向申請人收取必要之行政規費。
十一、依前點收取之行政規費,應納入各公所預算,相關執行經費由公
所編列預算執行。
十二、執行本要點所需之書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moa.gov.tw/ws.php?id=13673
國內溫室設施建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須建築師設計及簽章,業主須承擔設計及簽章費用,導致增加設備成本。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標準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參、目前國內各種型式之農業溫室
溫室為一具特定機能的建築物,以栽培植物為目的,構造上必須能夠提供植物適宜的生育環境,並以安全性、耐久性及經濟性為主要條件,且不妨害植物生育不可或缺的日照。在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溫室採用斷面較細的構件組成,以柱、橫樑及屋頂主樑為骨架模組,依建造規模往四周延伸後,再利用脊樑、眮緣、斜撐等構件連結,屋頂面及四周壁面外側再覆蓋玻璃或塑膠布等透光性材料,構成模組化建築物。目前國內所使用的溫室依型號編碼分類如下:
一、依其屋頂之幾何形狀,分成下列W、V、U、S等系列型態:
(一) W系列:Venlo型溫室,柱間具2~3個屋頂單位,採用較細構材採光良好,簷高較高減少夏季的高溫障害,適合大規模栽培。
(二) V系列:大跨距山形溫室,屋頂左右對稱,受光量均一通氣性良好,單棟溫室常採用。
(三) U系列:圓屋頂溫室,屋頂構材由錏管組成,覆蓋塑膠布,簡便且造價便宜,為目前國內較常使用的形式。
(四) S系列:單斜頂屋頂溫室,僅具單面之屋頂,另面為開放之通風口,利用煙突效應,充分發揮自然通風性能。
二、溫室構造以水平樑為主要形式,另有利用力霸樑取代,或於樑柱間加裝斜撐,以加強結構者分別以T、B表示。
T:力霸粱
B:樑柱斜撐
三、依據溫室外表被覆材料的材質,分別以G、C、B表示。
G:玻璃
C:硬質塑膠,包括PET、FETE等
P:塑膠布,包括EVA、PE、PEP、PO及其他機能性軟質塑膠布等
Venlo力霸玻璃型溫室(WTG)(圖5)
(1)跨距:6、4公尺、9、6公尺
(2)柱高:3、5公尺,多連棟
(3)被覆材料: 5mm透明玻璃(含框件)
(4)抗風級數:11級、13級
WTG (G11,G13)Venlo力霸玻璃型溫室標準圖
單斜背塑膠型溫室(SP)(圖6)
(1)跨距:7、5公尺
(2)柱高:3公尺,多連棟
(3)被覆材料:PE、PO、PVC、EVA等軟質塑膠布或內側固定防蟲網,外層農用膜捲。
(4)抗風級數:11級
壽豐鄉
花蓮縣壽豐鄉壽豐村壽山路26號電話:03-8652131 傳真:03-8653323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注意事項及申請書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注意事項 :
一、農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申請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其有關規定為限。
二、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3份。
1. 申請書
2. 經營計畫書﹕ (1)設施名額 (2)設置目的 (3)生產計畫 (4)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5)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6)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7)設施建造方式 (8)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9)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10)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3.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騰本﹙可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
4. 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5. 位置略圖
6.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承租國有地則須該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7.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8. 水土保持計畫書(位於山坡地者需檢附1式6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編/著/譯者 / 鄭仲
出版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出版日期 / 2004-04
主題分類 / 農業
施政分類 / 農業
ISBN / 9789570170702
GPN / 1009301049
頁數/張數/片數 / 32
裝訂 / 平裝
定價 / NT$ 150
石薺薴(Mosla scabra)是臺灣平地至低海拔山區常見的植物,而雙連埤地區在地的族群經分析發現其精油成分含有特別大量的芳樟醇,具有獨特的花果香氣,受到88%受測者的喜愛,顯示其在芳療及香水產業中的發展潛力,經過社區與該所研究人員共同商討,將當地生產的石薺薴命名為「犬香薷」,意即較小型且形態、功能與香薷相似的植物。犬香薷可透過種子繁殖和扦插繁殖,偏好潮濕的農地,能耐受短期乾旱,對土質無特殊要求,病蟲害少,肥料需求低,每年4-5月定植,8-10月即可採收,種植成本低,剩餘季節仍可投入其他作物生產,能為農地帶來附加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