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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障礙的定義是指,個人出現長期內在情緒或外在行為反應顯著異常進而嚴重影響到日常生活,而這些異常的情緒與行為皆不是因為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造成的,而根據研究發現情緒障礙多發生於兒童以及青少年。
情緒障礙通常包括情緒調節困難和強烈的情緒反應,情緒調節困難是指無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緒,甚至會對情緒反應失去控制,導致無法正確理解和表達自己的情感,而強烈的情緒反應則是指可能會有過度激動、憤怒或悲傷的情緒反應,這些反應已超過了正常的範圍,並會伴隨焦慮、憂鬱、偏執或其他情感障礙的症狀。
兒童情緒障礙特徵
除了比較嚴重的逃學、考試作弊、突然變得愛唱反調以外,家長也可以檢視孩子是否有以下特徵:
情緒極端化,容易發脾氣
學業和社交問題
對活動失去興趣
焦慮或擔憂
注意力不集中
睡眠問題
生理症狀,如頭痛或胃痛
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身心特質與在校輔導重點,簡要說明如下:
(一)身心特質:
由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在情緒或行為表現比正常學生出現顯著的困難、容易影響著學生的學習或生活的適應。情緒行為障礙的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如思覺失調症)、情感性疾患(如憂鬱症、躁鬱症)、畏懼性疾患(社交畏懼症)、焦慮性疾患(如選擇性緘默症、強迫症、創傷後壓力症)、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如妥瑞症、對立反抗行為、違規行為)。
其特徵可分成外向性行為、內向性行為等兩大類:
「外向性行為」是問題行為顯現於外,多為發脾氣、攻擊、衝動、違抗等行為。
「內向性行為」是屬於較內隱性的行為,常見的是退縮、孤獨、憂鬱以及焦慮等問題。
1.社會技巧:
一般來說,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的社會技巧都會比同儕差,較常經歷負面經驗,顯現在與權威者的衝突、同儕的拒絕、家庭生活問題、人際關係欠佳,因此這些學生的行為模式,從小就易出現與他人的互動欠佳,而且延續到大專階段,嚴重者還會衍生出焦慮或憂鬱等障礙。
2.學業表現: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通常智力發展正常,易出現學業低成就情形。另一方面,部分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如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可能伴隨學習障礙,在缺乏基本的閱讀與書寫技巧下,學習常落後於同儕,而形成習得無助感。
(二)鑑定標準: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在學校顯現學業、社會、人際、生活或職業學習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三、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四、前二款之困難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及輔導所提供之介入成效有限,仍有特殊教育需求。
1.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2.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3.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三)類型:
1.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通常具有注意力不能集中、過動、及衝動三種症狀;依三種症狀出現之有無與多寡情況,可分為注意力不良型、過動-衝動型、或複合型。
2.焦慮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有多種類型,以下為其中常見者:
(1)特定對象恐懼症:害怕特定對象或情境,例如:某些動物、高處、打雷、打針及血等。
(2)社交恐懼症:害怕參與社交活動或與陌生人相處;拒絕從事日常活動(例如:交作業、上學),或特別害怕自己會丟臉而不敢表現。
(3)分離焦慮:當父母、主要依附對象或親人離開時,就會顯得焦慮不安無法放鬆下來。
(4)廣泛性焦慮:不論在什麼情境中,都無法控制地焦慮。
(5)強迫症:強迫思想及行為。
3.情感性疾患:情感性疾患者以情感障礙為主,可能併有其他之思想、行為及生理之症狀;病程有週期性之發作。
(1)低落性情感疾患。
(2)重鬱症。
(3)雙極性疾患:躁症或混合發作。
4.精神性疾患:精神性疾患者常出現不適當的情緒表現、講話怪異及行為怪異、幻覺或妄想,和同儕比較起來顯得很不尋常。
情緒障礙種類涵蓋範圍非常廣,焦慮症、憂鬱症、社交恐懼症和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都被涵蓋在其中:
憂鬱症: 持續的情緒低落、失去興趣、有放棄生命的念頭,以及出現其他身心症狀,如失眠和食慾降低
焦慮症: 包括廣泛性焦慮症、社交焦慮症和恐慌症等,出現強烈的擔憂、緊張和害怕,有時伴隨著生理症狀
躁鬱症: 呈現情緒極端的波動,憂鬱、亢奮和焦躁反覆出現,影響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功能
過動症: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容易導致分心,行動與語速可能過快,也常因為過動或衝動出現不當行為
心理壓力: 包括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急性壓力症狀和適應障礙等,這些症狀通常與生活中的壓力事件有關
強迫症: 有強迫思想和強迫行為,出現無法控制的特定偏執行為
飲食障礙: 包括厭食症、暴食症,對食物和體重有異常擔憂和行為
反社會行為: 缺乏同情心並做出反社會的行為,如說謊、偷竊、破壞、傷害他人等
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法條)
事件調查
行為目的
後果,發生的情況
正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