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公立中小學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同
時兼任主管職務、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工作者之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
給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導師,或同時兼任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部、
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學校)主管職務、導師之情形,依各職務加
給表及下列規定支給相關報酬:
(一)教師同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或教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
主管職務及導師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導師職務加給。
(二)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者,得支
頜主管職務加給及工作費。
(三)教師兼任學校導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
師職務加給。
(四)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同時兼任附設學校導師,或教師兼任
學校導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及導師職務加給。
(五)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者
,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並得就導師職務加給或工作費擇一支
領。教師兼任學校導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者
,得支頜主管職務加給及一個導師職務加給。
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所列情形,以該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工作費,依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及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兼任(職)人員工作費支給表辦理。
本要點生效前,教師依原規定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達
三項,且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有案者,得
依原規定支領至一百零八學年度第二學期止。
三、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包括學前教育班)依公
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同
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之主管職務或導師者,並得依前點規定支給主
管職務加給或導師職務加給。
前項同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主管職務或導師之教師,其特殊教育職
務加給,應以其每週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
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率支給。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支給全額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一)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
輔導班導師。
(二)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
(三)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
四、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或停聘等情形,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發
給方式及相關和(減)發基率,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