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公立中小學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同

    時兼任主管職務、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工作者之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

    給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導師,或同時兼任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部、

    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學校)主管職務、導師之情形,依各職務加

    給表及下列規定支給相關報酬:

    (一)教師同時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或教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

          主管職務及導師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導師職務加給。

    (二)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者,得支

          頜主管職務加給及工作費。

    (三)教師兼任學校導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

          師職務加給。

    (四)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同時兼任附設學校導師,或教師兼任

          學校導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及導師職務加給。

    (五)教師兼任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者

          ,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並得就導師職務加給或工作費擇一支

          領。教師兼任學校導師,同時兼任附設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者

          ,得支頜主管職務加給及一個導師職務加給。

    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所列情形,以該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工作費,依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及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兼任(職)人員工作費支給表辦理。

    本要點生效前,教師依原規定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主管職務及導師達

    三項,且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有案者,得

    依原規定支領至一百零八學年度第二學期止。


三、教師實際擔任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包括學前教育班)依公

    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其同

    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之主管職務或導師者,並得依前點規定支給主

    管職務加給或導師職務加給。

    前項同時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主管職務或導師之教師,其特殊教育職

    務加給,應以其每週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

    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率支給。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支給全額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一)兼任學校或附設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

          輔導班導師。

    (二)兼任特殊教育學校主管職務。

    (三)兼任一般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主管職務。


四、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或停聘等情形,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發

    給方式及相關和(減)發基率,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