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參加】的法定研習:

教育人員每年參加相關研習(含進修活動)之時數規定如下:

1 、環境教育研習:每年度至少 4 小時。(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

2 、性別平等教育: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教師每年度須參加 2 小時教師研習(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7 條)。

3 、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二學年 18 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第 1 項)

4 、兒童權利公約研習(CRC):每年度至少 4 小時。(臺南市 110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5 、生命教育研習:每學年辦理 2 小時教師研習。

6 、家暴防治研習:每學年應有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0 條)

7 、家庭教育研習: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家庭家庭教育法第 9 條)

8 、急救教育研習:每年度 4 小時(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5 條)

9 、資安教育訓練:每學年 3 小時。(資通安全管理檢核要點)

10 、輔導知能研習:每年度 3 小時。(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第 4 項)

11 、特教研習:每年度 3 小時。(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

註: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為提升本市班級導師特教知能,110學年度各校(園)班上有特殊教育學生之普通班導師,上學期尚未依學生障礙類別參加研習者,請至教育 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參加研習。

12 、交通安全教育:核心課程研習每學年至少 4 小時(交通部 109 年度年終視導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 安全改進方案』)

13 、職安訓練:每人每三年至少須參加三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第 33 條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

14 、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每學年須達 4 小時。

15、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每年18小時(含每2年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安全教育3小時)適用對象: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

※法律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1031112日)第27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助。(第3項)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16【安全衛生教育】至少3小時(新進教師或換職務時才須參加)。(適用對象:全體教職員工

※法律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0515日)32條第3項:「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0707日)17條第1項:「雇主對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3項)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學校應辦理】的法定研習:

*此類法條是規定「學校應辦理研習」,並非規定「教師必須參加」(★除非法條中也有規定教師或員工必須參加)

一、【性別平等教育】

※法律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1100119日)第15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二、【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法律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41223日)第7條第4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三、【輔導知能研習】

※法律依據:

學生輔導法 1031112日)第14條第3項:「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四、【自殺防治教育】

※法律依據:

自殺防治法1080619日)6條第1項:「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五、【安全衛生教育】

※法律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0515日)32條第1項:「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0707日)16條:「(第1項)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2項)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0707日)17條第1項:「雇主對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3項)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有關【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教育基本法1021211日)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1080605日)31條第1項第3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1080605日)32條第1項第5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有關教師進修的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及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尚無有關「進修內容及時數」的一般性具體規定。

教師法1080605日)33條第123項:「(第1項)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第2項)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3項)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1090628日)26條。

*結論:有關「教師進修」的【一般性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的法律規定,並未具體規定「進修內容及時數」。

生涯發展教育融入課程 

課程計畫撰寫及繳交 

每學期實施適當比率之線上教學 

線上研習網站: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https://elearn.epa.gov.tw/

台北 E 大 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

教師 E 學院 https://ups.moe.edu.tw/mooc/index.php

E 等公務園學習平台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 https://specialeduelearning.moe.edu.tw/mooc/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