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綱要

模憲二字第0001號 湯申聲請憲法裁判案

模擬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綱要

  1. 本件憲法裁判聲請之審理範圍為何,係僅針對原因案件所適用刑法第271條之死刑規定,或尚及於聲請書第六頁所指「對於我國現行存在含系爭規範之死刑制度的全面檢視」?審理範圍如包含所有目前我國法律得處死刑之規範?其依據為何(例如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所稱之重要關聯性原則)?

  2. 本法庭應否於判決前作成停止其死刑執行之暫時處分?亦即本件憲法裁判作成前,原因案件對聲請人判處死刑之執行,是否將造成其所有基本人權均不可回復之損害?是否有做成暫時處分之急迫性?

  3. 本件聲請人請求本庭在憲法判決作成前、總統就聲請人等為特赦或減刑聲請准駁前、及立法機關尚未就赦免法修訂賦予受死刑宣告者得請求特赦與減刑之權利前,作成停止其死刑執行之暫時處分。此一暫時處分請求之條件,是否涉及其他憲政機關之職權而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4. 系爭規範(或包含所有得科處死刑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亦即是否牴觸憲法所保障之人性尊嚴、第15條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或其他憲法原則(例如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

  5. 系爭規範(或包含所有得科處死刑之規範)是否違反普世價值?國際公約是否為憲法法源?系爭規範(或包含所有得科處死刑之規範)是否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以及〈公民權利公約〉第6條(例如第6條第2項最嚴重之罪行所指為何,締約國保留死刑制度是否不違反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及第16條等規定?違反前述宣言及公約之法令,是否即牴觸憲法?法律違反條約是否即屬違反憲法第141條而應宣告法律違憲?或法律違反條約是否違反其他憲法規定或憲法原則?

  6. 聲請人關於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其具體理由為何?

  7. 死刑應否存在之爭議,究竟係死刑本身牴觸爭點四及五所示之憲法規定和國際公約?抑或是死刑審理程序有待改進之問題(例如科處死刑所應考慮之主客觀量刑因素有待具體化與細緻化、審理程序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應規定獨立之量刑程序、第388條規定第三審應適用同法第31條強制辯護之規定、第389條規定第三審應行言辭辯論等等)?

  8. 死刑制度之社會意義為何?是否有如何之配套措施即可維持死刑制度?是否有如何之配套措施即可廢除死刑?廢除死刑與否,是否應考慮如何之社會前提、民意向背及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