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易萱

作者簡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生

意見專欄:同性婚姻應合法化

本文以為,婚姻係「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成之關係」。現行制度要求成立婚姻必須為一男一女而否准同性婚姻,其理由無非同性婚姻不具「繁衍後代」之功能,惟本文認為,在農業時代,人力確為保持社會發展及生產力之不可或缺之因素,彼時之婚姻,繁衍後代之功能佔婚姻關係相當大程度之重要性;但隨時代演進,產業模式改變、優生學之觀念、價值觀改變等等,使「繁衍後代」此一功能在婚姻關係中之重要程度產生變化:依據我國內政部統計處之內政統計查詢網資料顯示,我國近十年之總生育率在0.8至1.27內浮動,也就是每個家庭只生一至二胎,甚至年輕一輩以「頂客族」自居,已漸成常態。

既然「繁衍後代」之功能漸弱,有些人甚至不願生育後代,那這些人為何仍要結婚?這就回到婚姻的本質:「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為之結合」;如此也才能解釋為何法律亦准許「不孕」、「黃昏戀」之男女結婚。是故,若兩名同性戀者符合此一婚姻本質,那究竟有何理由反對這兩名相愛之人結成婚姻呢?

在「同性婚姻」這個議題上,反對者大致可分為二種:一者認為同性戀者存在乃病態、不正常、不應該,甚至應予以譴責;另一者則主張同性戀者可依其性傾向選擇伴侶,但法律上不應予其成立婚姻之權利。

對於前者,本文認為在這個同性相戀基本上已除罪化、除病化的時代,還保有這樣想法的人,非但不能以「言論自由」、「多元意見」為由肆無忌憚發表此等言論,反而有可能因此涉及歧視,應無可採;而後者,則為多數「自詡理性反對同性婚姻者」據以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惟「同性婚姻合法化」形式上不但是一個國家在性別認同上之一大里程碑,實質上更保護同性戀者得享有與異性戀者相同之成立婚姻後附隨而來之權利:如配偶之繼承權、稅捐減免等,如不允許同性戀者得成立婚姻,無異剝奪其相關權利。

綜上所述,本文以為婚姻本質既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則符合此一本質條件之異性戀、同性戀應皆可結成婚姻,故同性婚姻應合法化,方能有效達到婚姻制度本質之訴求,以及妥善保障同性戀者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