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守一

作者簡介:政大法學碩士,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博士候選人

意見專欄:家庭為異性戀專利版權,同性成家不平權;性別模糊是虛假,多元性別是錯誤

"摘要

一、當進行討論與爭辯,即使屬於憲法或法律條文的內容,也不應該僅只於以概念方式提出論辯,必須有實質的細部內容予以一一檢視,才能真正掌握問題的癥結。針對同運者高舉「自由、平等、人權、尊嚴、多元、歧視」等概念,並不能作為同性成家合理化的依據。

二、家庭也是概念,其內容可以包括「五項結構與三種天性」,從中看到婚姻與家庭是異性戀者的專利權或專屬版權,屬於公領域的議題,非由當事人私領域所能決定,家庭具有專屬的遊戲規則,同性意欲結合不應該也不適用家庭的定義與專屬領域規則。

三、當不適用異性家庭概念時,不論同性用何種方式意欲結合,都牽涉非常態性行為的散播,應該予以抑制。同志的權益彰顯不應該從「成家」這個議題切入。

四、性別予以模糊是虛假性的議題,性別與同性戀者或同性成家沒有關聯,「多元性別」更是錯誤的概念或判斷。

五、家庭含有天性內容,除了不應該由代議政治的片面推動或表決方式決定,甚至連更少數人行使的憲法階層也不應該決定人類的天性,例如性別就是不容挑戰的生理器官客觀事實與現象,不是立法或憲法解釋可以更改的,家庭雖然屬於社會賦予的制度,但是依舊有背後天性的存在,也已經是人類根深柢固的文化與思維現象,包涵了先天自然天性與後天意識互相迴盪而形成牢不可破的習慣、天性、精神與文化,婚姻是由可以生育自己孩子的男女雙方結合的主軸,基本上不應透過決議、釋憲或立法的方式予以變動或更改。

內文

本次模擬憲法法庭的爭點「結婚是否限於男女」論述,站在「揭露者(揭露同性要求婚姻有問題)」的立場,針對憲法、人權公約、法律等層次的內容已相當足夠,廖金河牧師也已論述,在此不再贅述。本文旨在針對「一個觀念(概念)、兩個內容(家庭、性別),一個拒斥(同性性行為不應縱容散播)」作補充性的陳述與論析。

首先針對一個觀念「概念」進行解析,以便明瞭目前同運推動的多元成家方案所主張的「平等、人權、尊嚴、多元、歧視」屬於概念系統,當其缺乏內容,則流入印象的爭議,失去用實質的針鋒相對以探究真理的方式。

概念具有現實多樣上的簡化,如果參與探究真理的討論者停留在概念化印象與制式的淺層次上,如此很容易摻入情緒的認定與論述,不但使得真相流失在淺薄的概念性話語上,同時將引發無謂虛妄的爭論。例如只拿「平等、人權、尊嚴、多元、歧視」作為任何主張的論述與依據,是在概念化系統內作無謂的爭執,那不過是與內在自我執著作一個爭論罷了,任何加入這個論戰的參與者基本上將無法獲得真相,等於浪費精力與時間。必須對概念作實質內容層層深入探究,雖然層層往下還是有概念,但真相將不斷浮出。

概念是一種於對全面現象進行部份現象的抽取、歸納、抽象、規約的濃縮化過程,展現為歸納性字詞語句,對於個人認知、彼此溝通或價值方向,具有導引確非實質的功能,當脫離這些指向性功能,成為去衍生概念化實質行為或作為推論思想的依據,將立即陷入包括邏輯推論謬誤、自陷錯誤而不覺、錯誤行為導向…之險境。

例如美國常拿「國家安全」的抽象概念作為行為依據時,將淪為違法犯紀無所不為,且將失去反省的能力,包括竊聽、發動戰爭、暗殺、顛覆瘨政權…等等,都變成有理、可為,甚至執行者還自己認為是在做一件光榮、驕傲、偉大、愛國的工作。

當把人事物概念化之後,憑藉概念所執行的行為將肆無忌憚,顯著的例子就是二戰的反猶太主義,如希特勒對猶太人的概念化與標籤化,將猶太人描繪成為「貪婪、陰險、唯利是圖、低等」的民族…煽動「藏在社會民主黨、破壞者、失敗者和痞子流氓背後的幕後黑手就是猶太人…。」使得納粹對猶太人執行殺戮時,只停留在腦袋的概念中,用概念引導去執行則下手毫不心軟,可以完全脫離對於可貴的人本身的任何同理同情體貼,亦即對待真實的猶太人時,明明每一位都具有可愛、睿智、美麗、珍貴等等特性,卻只陷入在腦袋中概念化的印象,去執行殺戮被概念化的猶太人。如果今天我們的對話只在概念系統上爭論,則很容易流於情緒與硬心,得不到真相的溝通與對話。

許多爭論都只是在概念上作無謂的爭議,缺少內容的概念化爭議都將失去針鋒相對的對應與溝通,是在浪費時間。例如拿一個法令名稱「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純粹的概念)來辯論,雙方都沒有看過實質、細部內容,僅僅用名稱作為概念來望文生義進行辯論,將陷落於虛妄無謂的爭論流程。因此所有概念都必須有指涉性的實質內容作為推論依據。包括人權、自由、平等、人性尊嚴、多元文化、家庭,都屬於廣泛性的概念,非得有對應之指涉性之詳細內容,否則將不足以說明其中涵義。

家庭作為一個概念,必須探究其中的實質性、確切對象、所指涉的內容,才能明瞭家庭的意義與內涵,同運團體要求同性可以結婚成家,當簡化為幾個對抗性概念「平等、人權、尊嚴、多元、歧視」,則容易流於情緒訴求,既然引起反對者強烈抗爭與不滿,應該理性去深入家庭的內容,才能理解反對者的立場何以故,如果同運者純粹在概念系統上發動群眾支持,這正是引起情緒的特性(進行概念化想像與論斷),則陷入情緒上的爭議,對實相與結論毫無幫助。

首先,探究家庭的內涵需要從人類學角度切入。家庭是人類經過數萬年以來基於自然天性的基礎所發生的經驗性總結,在人類形成群聚的社會結構性型態後,基於自然天性需求與群聚秩序上的默契,發展為社會的介入方式,脫離了個人私領域決定權的範圍,賦予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並以此形成制度、規定、約定,甚至是進入社會契約型式的法律及制度,予以規範、保障與約束當事人,乃是一種人倫與社會互動關係上的組成與規範行為的約定、默契及制度。

當社會力量介入私領域的家庭時,社會制度也將給予保障,並給予義務。因此家庭並非自行決定的個人權利,乃是屬於社會共同價值的領域。但是,當家庭領域涉及自然天性時,則更超越了社會的決定權,而變成與天道有關的宇宙倫理或自然規律或法則有關的領域,乃是超越社會、立法、憲法可以掌管的領域,如同違反大自然法則必遭反噬具有一樣的道理,立錯了法,遭到自然反噬,誰能負責?因此討論不可不慎,必須多方考量,絕不能單方面(包括立法、憲法、公民決議)認為如何就可以的。

何以人類形成社會結構後,必須予以規範、約束、訂定家庭的組成?這就是家庭存在的意義、價值與內容的核心關鍵點。從目前亞馬遜流域原始部落的人類學研究來看,家庭並非人類生而具有的自然制度,是自然天性、文明發展、經驗總結與社會需要的共同約定,與人類組成的天性、人倫結構性與社會群聚秩序性息息相關。

家庭的主要結構有五方面內容,都與自然天性、社會結構環環相扣:

1.自然繁衍自己具有血緣關係的下一代(生育)(任何情況都無法抹滅血親關係的親情,包括代理孕母、過繼、收養,都會面臨親生母親追討的情感,任何母親還是希望撫養自己的孩子,孩子也希望在親生家庭長大,這是天性,基於這個原因,代理孕母、收養、過繼都不是常態的行為,國家不但應該不予鼓勵,當脫離常軌的收養,例如同志收養,應該考慮到生母與孩子情感的天性,更應該予以禁絕);

2.生育、養育、教育下一代:任何人類都需要生養教育,人類無法生下即自立,如飛蛾或爬蟲,必須從嗷嗷待哺開始餵大(養育)、人類必須學習語言與思考才能適應生活,從牙牙學語到學習生活技能、思維方式到倫常關係(教育),基本上都在家庭(廣義的,大人對嬰幼兒照顧就是一種廣義家庭概念)發生(生養教育最好是親生父母給予的),這些都具有高度社會化功能,這也就是社會制度要介入的原因,牽涉社會秩序,不是誰高興如何就可以如何的;

3.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其中還包括姻親關係的網絡,共同協作;

4.婚姻與家庭的責任與義務:既然結婚就不得輕易或任意離異,並且不得輕易離棄孩子,避免造成孩子人格成長的扭曲(人類渴求愛,愛不足的孩子容易性格偏頗,父母離異會造成孩子對於愛的缺乏感受),以及社會負擔;

5.建構社會一切結構(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與人倫互動關係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結構最基本單位,生發社會內容的一切。

這五項結構性內容環環相扣,是家庭建構的條件,缺一不可,都是建立在人的自然本能需求與群聚社會秩序的需求上,形成一種群聚社會化生活上彼此規約的默契與約束,不是恣意而為的自我選項,乃是具有條件、有資格限制的一套遊戲規則。同志成家無法生育,在入口處就條件不符,無法有親生骨肉是根本關鍵(生育過的女性,希望與同性成家,確實具有這些功能,即使不是條件不符,也因為「非常態性行為擴散(下文有敘述)」的社會秩序考量,認為不宜)。

而這一切都與人類天性以及社會結構有關,凸顯了家庭來自於天性與社會結構上的需要。第一,人性基礎:1.人對配偶的佔有慾(愛到極致的必然),形成家庭以畫出保護圈、2.親人彼此的歸屬感,彼此凝聚限縮在兩人空間、3.愛的需求與完整性需求。

第二,人類天性:1.群聚需求、2.免於孤獨的心裡歸屬感、3.群聚的社會運作與互動的秩序、4.身心靈的避風港。

第三,孩子的特性:1.需要撫養,人類是無法生下來就自立的動物,必須一口一口餵大、2.在家庭內學習一切生活技能與身心成長、3.需要家庭帶來安全感,愛的歸屬感、4是社會人格發育的型塑基本場域,是形成人倫網絡的常軌、秩序與規範的基地,具有社會要求的功能。

因此家庭應該從上述「五項結構與三種天性」的整體,才能看出家庭存在比較完整的內含,可以說家庭是一個高度複雜的概念,任何單方面的論述,例如執持「雙方以永久生活為目的,就可以結婚或組織家庭」的簡約概念來建構家庭,將是片面偏見,錯誤的前提就會導致錯誤的推論,往往自陷錯誤卻不自知。「雙方以永久生活為目的,就可以結婚或組織家庭」的推論,流於主觀決定論,與家庭存在事實與社會現實不符,不僅不能得證「同性婚姻有理」,如果片面推動立法將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因為這個推論必須包括「亂倫、人獸交、攣童癖、戀物癖、多人雜交、多妻多夫、…」等等一體適用,因為女兒嫁給爸爸、兒子娶媽媽、堂表兄妹近親結婚、人和動物、多人一起成家…等等,都可以是「雙方以永久生活為目的,就可以結婚或組織家庭」的推論範圍,當以此作為推動同志成家的法律依據,則在法律上相關的同類型邏輯必須一體適用,一旦施行,必然有人依此要求比照。片面與錯誤邏輯推動立法,災難將是全民買單。

除了家庭概念要探究內容,人權、自由、平等、人性尊嚴、多元文化…也必須有實質內容才能窺見真相,人權、自由、平等、人性尊嚴、多元文化…常常變成口號及主張,被無限上綱,認為依據口號就可以恣意擴大、所向披靡,擋我者就是逆流,這乃是初學者停留在概念化思考的必然膨脹,要戒慎恐懼。除了概念化會造成爭論上的問題,有時候邏輯不清也會造成問題,變成經常搞錯或按照自己感受或情緒去認定。

例如「歧視」,同運者認為否認同性婚姻就是歧視,這個邏輯過於簡化(同志團體基本論據幾乎都用簡化方式),不但容易弄錯,而且簡化就容易流於情緒,例如非殘障者不得使用殘障車位,難道這是對不能使用的非殘障者是歧視嗎?老公務員退休有18%存款利率,一般人沒有就是歧視嗎?這都是因為條件不符合之故,所以不能使用殘障車位或利率比照辦理,反對同志結婚或籌組家庭的邏輯就是如此,是因為同性戀者的條件、特質、構成要件…不符,與結婚及家庭的本質具有差異性,不給予合法化難道是歧視嗎?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能給予立法禁絕或容許社會打壓卻不予以立法或打壓,就等同是給予一種保障與不被歧視的待遇,全球兩百多個國家或地區(陸地國家有195個獨立國家和72個主權特屬地區、區域,和其它各種實體,維基百科20140612)有70多個國家對同志採取負面、鎮壓、認為違法、視為流氓、採取刑法制裁等種種的對待,最重可以處以死刑,另有兩百多個國家對同志是不表達意見的,這才是目前全球對待同志的多數態度(並不如同運者說同運是全球潮流)。某種程度來說,不打壓就是在保護同志、不歧視,台灣即是如此(台灣區的同志應該沒有資格說遭到打壓或扭曲,台灣對同志可以說是全球少數特別友善的國家)。真正的歧視是針對人予以實質的言語或文字貶抑、立法歧視(例如當年南非種族隔離政策),台灣並沒有如此,部份同志常常說要扳回正義,或說台灣異性戀者是恐同(恐懼同志),恐怕反而是被害妄想症的擴大症候群。

人權問題也是一樣,同志說不承認同性可以成家就是漠視同志的人權,這種不承認、不立法就是漠視人權的說法有問題,因為社會承認或予以立法都有其條件(憲法裡有立法有關的條件),不被承認或立法保障並不等同沒有人權,難道坐著上小號卻不被或不給予立法保障的男士就沒有人權了嗎?

婚姻與家庭是連續進行式,婚姻可說是進入家庭的入場券,兩者乃是形式不同的件事整體,談婚姻就無法不談家庭,不能且不需分割,整體來說就是「成家」的整體流程。但有人把愛情加入這個推論中,顯然離題,雖然目前大部分婚姻都是以愛情為婚姻的基礎,但也未必,媒妁之言仍然存在,沒有愛情的婚姻也存在,愛情雖然是大部分家庭的前奏,但這與討論同志能否成家沒有必然關聯,用戀愛自由說同志成家有理,是邏輯跳躍。戀愛本來就可以自由,ㄓㄣ 鄭沒有人反對或限制,包括對同志的戀愛亦同,台灣尤其有友善,連續十年允許同志走上街頭,甚至予以經費補助,拿「同志戀愛自由」來作為同志成家需要被尊重(戀愛需要被尊重),作為論述的同等邏輯,或論述替換品,乃是張冠李戴的錯誤引述。這裡偶或提出部份針對性的說法,乃是為了彰顯議題的靠譜,以免討論被摻雜無干的內容而走樣。

從「五項結構與三種天性」來看,家庭不僅僅是一個制度性保障(包括權利),同時也是制度性規範與約束(義務),以人類發展來看,這是一種必要的強制性社會規約、制度與結構,有此強制性制度,只要雙方碰觸到有可能組建成為家庭或意欲結合的範疇,則包括親友、家長、社會、輿論,主客觀上都會促使雙方進入這個圈圈領域,亦即社會與群體賦予的規範性制度會把碰觸到親密關係的這一類人,予以強制納入這個領域或圈圈。如果不具有強制性,失去了親友、同儕、家長、社會、輿論或法律的壓力,則根本上,即使是異性戀者,也未必會步入這個規約的範圍內。同志因為多數不被認同,因此沒有親友、同儕、家長、社會、輿論及法律「促成結合」的壓力,基本上多數同志不會進入這樣一個「劃地自限」的強制領域。這也就是為何即使合法通過同志可以成家的若干國家(全球有15個國家在全國性的法律中設有同性婚姻制度,4個國家的部分州或省份有此制度。維基百科至20140612統計),從各國統計數字來看,其同志之間去辦理合法登記為伴侶或配偶的人數,佔其總同志人數的比例竟然是非常非常低的,表面上看起來豈不枉費他們費力爭取同志伴侶合法化,實質上這本來就是必然如此,因為家庭是具有約束性的領域,同志伴侶不具有家族或同儕壓力,更容易造成雙方不去登記,造成自己束縛自己的下場。這也就是傳統家庭價值的另一個核心。顯然同志爭取婚姻權並非在於婚姻本身。

相同地,社會與國家也同樣對價地給予家庭一定的權利與租稅優惠,作為制度性保護的回饋,因為當有孩子或第二代成員時,組成份子增加,生產力可能因為母親為了專心照顧孩子辭去工作而降低,或者即使仍是雙薪,也因為分配增加而降低經濟或其他的競爭力,國家有義務在法律及租稅上給予一定的補償、照顧及優惠。這是一旦進入家庭這樣的結構,國家立即給予的權益,而不論是否已經確實生育,因為進入家庭代表已經具有生育的潛在可能。如果根本上不具有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亦即同志成家,則國家或社會當然不必給予相關的權益,因為租稅及權益是來自可能生育的下一代,同志結合既然不能生育,即使結合獲得肯認,也不應享有國家給予的優惠,理由非常清楚,因為基礎、條件、結構不一樣。同志如今主張使用家庭的概念,也要求享有異性戀者家庭的一切權益,師出無名,也是根本上的張冠李戴。

再從「五項結構與三種天性」來看,家庭是一個異性戀者的特定圈圈或專屬範圍,基本上可以說,「家庭是異性戀者專屬的專利權屬地」,不允許同志伴侶來插足,也不屬同志伴侶遊玩的領域,是因為本質(異性戀者的元素)、結構(完全是血緣關係的群體組成)、條件(能生育)、基礎(異性的自然天性)、內容(生育養育教育的人倫關係網絡)…等等不一樣,也就是遊戲規則不同,同志要求在一起,根本上並不屬於異性戀者專屬的家庭範圍,不應該稱為「成家方案」,因為家庭的概念與內容與同志的結合各種內容不一樣,同志結合與異性戀同居的訴求位階類似,都是沒有經過社會認可的婚約,實際上也是可以透過相關的法令予以規範與保障的。因此同志要求比照異性戀者「成家」,基本上是邏輯上的錯誤引用,人家玩得好好的,卻要插一腳,還要改變人家的遊戲規則。如果不是刻意與惡意的有心誤導,或誤認佔用家庭價值就是獲得社會肯認,就是邏輯自限錯誤而不自知。就如同兒童遊樂場,規定六歲以下才能進入,成人卻硬要闖入佔用設施,這是因為成人的條件不符,硬幹就等於在破壞設施。同樣的邏輯,也好比是強勢佔用卸貨車位、佔用殘障車位或佔用婦女專用車位一樣,如今同志不但佔用,還要改施設的規定(模糊性別),可說既違規又陷入霸道,可能不僅不自知,還自認有理。這不是平等(如上述的成立家庭的本質等等不同,不在同一天秤上),不是自由(制度是社會給予的公領域,不容以私領域自由決定可以訂定),更非多元尊重(同志只要異性戀的單一家庭制度,並不尊重異性戀者的家庭專利制度)。用粗俗的角度看,歷史上這類行徑會被歸類為土匪。僅僅是一小撮人自己或自以為的需要(很多同志不需要進入社會性的結婚制度),硬要去強佔、破壞別人(傳統家庭)用了幾千年的規範與制度,不但要霸佔,還要蹂躪裡面的內容,這與土匪有何兩樣?這是一種異性戀者的觀感,讓同志明瞭並尊重不同觀點,重點不在洩忿。

既然同志成家與異性戀的專屬家庭專利權是兩碼事,是否能夠允許同志另行訂定一個專屬的法律領域?在此表達的立場是反對。因為同志的存在基本上是基於性行為與性取向而劃歸或疏離出的一個領域,雖然同志具有相愛的領域,但是仍不脫是因為到了青少年性發育以後才有的取向,根本上牽涉性行為,反對的理由主要是因為「非常態性行為擴散問題」,在此主張與讚許的是同志回到關起門來的閨房內,與異性戀者各安其位。「非常態性行為擴散問題」的內容如下:

(一)同性性行為具有學習、模仿的特性,同性結合起因很多是來自好奇與被引誘:

1.此乃是精神醫學、生物醫學、社會學界研究上的結論,反倒是目前生物醫學、社會學與科學界研究都找不到同性戀的天生依據。很多研究、假設與揣測性推論,西往找到同性戀者的天生因素,包括大腦結構、基因、胚胎…等等,都沒有實然證據。基本上,即使有異樣的大腦結構、基因、胚胎…等等的人,並非都變成同性戀者,以致研究者承認沒有因果上的必然關聯。

2.同性性行為或其他非常態性行為,都應該只是個人私下暗室中的行為,自己淪陷了,家屬摸摸鼻子也就認了,如果當事人拿來彼此誘惑、傳遞、散播、展示、演出,則他人很容易因為好奇、去模仿、學習,因此傳播、展演者等於引誘他人進入同志圈內。

3.關鍵時刻是性發育的青春期前後,好奇心很容易驅使,延續到青年時期。

4.持續性進行,則容易形成固著的性行為取向,尤其是男性為然,當青春期男性慣於與同志有性行為,一旦真實異性現前,往往沒興趣,以為自己天生是同志,實際上是行為成為習慣的後果。同志有沒有道德的責任?如果同志把非同性戀者變成同志,讓一個家庭絕代,這個道德議題應該很明顯。

(二)同性性行為具有傳染性,如同抽煙、吸毒:

1.剛開始可能不容易,多幾次則成習慣,如同給人伸手牌香煙,久之則成癮。

2.傳遞、散播者經常存在,如同傳染,則很容易成為固著的慣性。

3.依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數字,愛滋病患者的人數來逆向推論,從1984年台灣第一例愛滋病開始,逐年擴增,愛滋病患者是同性戀者的一個水面冰山,上面發病者有多大,下方底盤的性行為者就有成比例的大小,上方患者數目增加,驗證底盤同性戀者增加。

4.雖然同運團體曾經企圖研究同性性行為不具傳染性的證據,但迄今論據不足。

(三)同性性行為擴散涉及不道德:當同性性行為傳染給他人,使得對方變成同性戀者,無法生育自己的孩子,將造成一個家族因為無法生育而滅亡,祖先都要哭泣,同性戀傳播具有不道德性。

(四)造成愛滋病增長,增加社會成本與負擔:每年政府花費30億以上來治療愛滋病。

(五)關起門,自己私下受用(享用),無關乎其他人,不論是否社會可以接納,至少屬於私領域。但是如果到外散播,成為公共議題,則應當被禁止。

(六)在外傳播,尤其針對兒童及青少年,應當特別立法禁止,兒童及青少年必須被保護。

(七)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如果涉及「同意同性戀者結合」的議題,當社會上不予以價值上的論述,都有可能造成「肯認同性性行為」的後遺症,必須同時訂定帶有價值判斷與社會學依據的「不良性行為擴散防治法」。

(八)任何教育內容,對於性取向、性行為的宣導,都應該注意內容的傳遞方式,應該加上非常態性行為價值的判斷。

既然任何「同意同性戀者結合」的方式都會對社會造成不良的示範作用,尤其立法,甚至是公證或認證,都等於「肯認同性性行為」,等於散播相關的價值取向,這是要反對的。對於同志應該予以關愛,對於同志性行為也可以給予包容,但對於同志性行為的擴散,應該堅決反對。例如,爸爸是吸煙者,仍愛爸爸,爸爸抽菸,仍予以包容,但是如果有人要給人伸手牌香煙或毒品,引誘人成為癮君子或毒癮者,則涉及道德問題,要堅決反對擴散。

剛才談到性別,完全屬於假性議題。雖然這次模擬憲法法庭的主要議題是「結婚是否限於男女」,但是因為同運團體的訴求是修改民法972條,要將男女改為雙方,同時已經「先遣」的將台灣「兩性平等」的法律相關條文一律改為「性別平等」,在這一次男女結婚議題上將進一步徹底修改民法有關兩性文字,一律模糊為雙親、雙方…等等,足見「結婚是否限於男女」無法規避性別議題,因此在此一併提出。

基本上,性別問題是從「同志成家」所「先遣」出來的議題,基本上簡單來說,同志與性別並無關聯,絕大多數同志都沒有性別問題,即使有性向問題,也與性別無關。模糊性別之目的是突破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要突破結婚限定在「男女」的規定,為了修改法條的需要,竟然來模糊千古以來就不變的男女性別界線,同時也藉著「性別」模糊的空間,將「同志教育」暗渡陳倉,假借「性別平等教育」的旗幟,堂而皇之進入學校進行同志教育。

整個的推論、步驟與過程是:想打破以男女為結合的婚姻制度→演變出挑戰或質疑性別的議題,用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傾向,取代客觀肉體上的器官性別→再演變出尊重性取向與性別認同的平等權問題→演變為保障性取向與性別認同差異者的人格權→甚至最後演變為要去保障性取向與性別認同差異者的工作權。

這個假議題的出發點是從失誤的動機開始,衍伸出錯誤的假設,進行錯誤的推論,導致錯誤的結論。若非有意誤入圈套,就是自陷錯誤。

同志和性別在根本上就是無關的兩個議題,以下是針對這個議題所提供的看法:同性戀邏輯≠性別問題,性行為與性對象≠性別,基本上,同性戀者是性對象與性行為的問題,並非性別問題。但是為了要修改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條文,竟然企圖模糊性別的客觀存在,等於是「削足適履」的強硬式作法,自己穿不下鞋子,卻硬要把別人的鞋子給砍了,不但企圖強佔異性戀者專屬的婚姻與家庭定義下的制度性保障圈,還要把與強佔圈子理由毫無關連的男女性別一起改掉,思維邏輯謬誤與霸道令人髮指。

(一)同性戀者的分析:

1.同性戀者與性別關係:同性戀者具有複雜性,並非表面上男男與女女的結合。

A.沒有性別錯亂:

A-1同性戀者彼此基於性關係的結合,純粹只是喜歡同性(性對象問題),與同性在性器官上(性行為問題)彼此取悅,並不涉及性別。多半性戀者屬於這一類。其中又分:

A-1-1不能與異性發生戀情:性伴侶具有性別取向的同性戀者;

A-1-2能夠與異性發生戀情:雙性戀者。

同性戀者大多數屬於這個類型,不牽涉性別。

A-2角色扮演:

A-2-1只是在性關係上或日常生活上,彼此互相扮演,攻者、受者互相扮演、互相轉換,並非純粹內心有性別差異,或性器官上氣質性的差異。

A-2-2心理主觀性別錯亂,但生理機能與本身客觀性別一致:具有男生生理,心理上喜歡扮演女生,仍是使用男性性器官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但自己不認為自己是女生性別,只是喜歡扮演女生。

因此角色扮演這類也不涉及性別的問題。

B.有性別的區別或性慾倒錯者:不僅在人口數中罕見,在同志團體內也非常稀少。

B-1心理與身體違背:具有男生身體,心理自認是女生,但仍是使用男性性器官與異性進行性行為,自己扮演攻者,交往對象是女生異性,自己認定自己是女生,等於心理上自認是女同性戀者。(與A-2-2差別在於自己認定的性別)(性行為是異性取向,心理是同性戀取向)(有性別區別,性慾可說倒錯也可說不倒錯,因為性行為不倒錯)(這類人數不僅在一般群眾中非常稀少,在同志群中也非常稀少,一旦對方女生發現這種傾向,多無法忍受而離去,很難找到固定與他配合的伴侶)

B-2性慾倒錯,性別區別:具有男生身體,心理自認是女生,且無法使用男性性器官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交往對象是同性戀男生,自己永遠當受者(性行為是同性,心理是異性戀取向,性別倒錯)。女生則是女性生理,自認男生,交往對象是同性戀女生,性行使用假陽具,互動關係中始終扮演男性的攻者(性行為是同性,心理是異性戀取向,性別也是倒錯)。

(這類可說是典型的同性戀者,但是人數非常稀少,大部分同性戀者都沒有性別區別,不可能永遠當不變的攻者或受者,都是屬於A-1)

B-3有人提出男性與女性內在都有陰陽雙性的傾向,例如女生有陽

剛、雄性的氣質,男生有陰柔、細膩的特質,因此人都是雙性的。

這種說法失去客觀依據,因為所謂陰柔、陽剛、雄性、細膩…等

等特質,雖然被人當成是男女性的特質,但是其間並無明顯界

線,純粹只是一種統計上的概括,既不能作為模糊性別的論據,

更不能作為性別差異的根據。

2.以上七種同性戀者,只有B類的1、2種是在性別上具有倒錯的差異性,但是人數非常非常稀少,不足以撼動或模糊掉普遍、絕大多數對於性別的認定。

3.即使心理上有變異,但是上述七類在生理上的客觀器官並沒有變異,男生女生涇渭分明,除了陰陽人(不在上述七類中)的器官具有模糊性,可以說,同性戀者完全不涉及「生理器官及外觀的倒錯」。陰陽人不是性別差異,是根本不涉及性別,只是性器官的問題。如果要拿客觀依據,大部分同性戀者就與性別沒有交集。

4.因此可以說:同志是性對象與性行為差異,根本就不是性別問題。同性戀邏輯≠性別問題,基本上,性行為與性對象中意同性≠性別。

5.同性戀者不應當拿性別來做文章,也不應該利用非常稀少的性別異常者作為衝鋒陷陣異性戀陣營的工具,或假性地利用性別模糊作為衝破現有民法婚姻訴求的工具,更不應該進行婚姻及家庭的立法,破壞既有、倫常、慣例、軌範的民法親屬編。說穿了,同性戀者根本不屬於性別、婚姻、家庭的領域,卻在異性戀所架構的社會結構裡撒野,破壞他人整齊清潔的婚姻與家庭領域。

(二)心理性別認同,當然不容許也不應作為性別判斷依據,否則:

1.男生可以去佔用女廁,因為今天可以號稱心理性別是女生。而且不能裁罰。未來衍伸到這類行為都沒有社會秩序維護、妨害風化…等犯罪問題。如果「性別是可以模糊」的「法理」通過,一切相關法律要都跟著修改。

2.可以不納稅、不當兵,因為心裡可以認定自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沒有納稅與服兵役的義務。

3.公務員貪污不應該受到較為嚴厲處罰,因為心裡可以今天、明天或哪天不認為自己屬於公務員。

4.所有法律上隨著身份而訂定的一切權利義務,例如法官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律師法、軍人法、醫師法、護士法、照顧服務員…都可以不遵守或搖擺遵守,因為心裡的認定居然被法律所承認,因此所有法律都必須依據這樣的法理類推,被同樣的承認、認可。

5.今天要佔用殘障車位,因為心理認為是今天是殘障。同時今天要享受原住民的權益,需要配發「山坡地保留地」給我,因為今天認為是原住民。

6.幼稚園兒童也可以要求投票權,因為可以自認是成年人,要求選舉計票要納入。年輕人也要使用老人票,因為上公車時的心理認為是老人。

7.如果性別可以是心理的,還被法律承認,則這些法律權利義務權益的法理都必須是一樣的法理邏輯,都必須一體適用。

8.心理的主觀認定,居然可以推翻具有客觀性的依據,還要被法律所承認,這是什麼法理,什麼世界?

9.主觀性的性別並非不存在,但不能藉少數或罕見的性別模糊案例,抹煞全體多數、普遍性的兩性典型現象,不能強制要求大多數人按照少數特例去變更普遍道理的陳述或法律,更不能作為國家或社會上對於性別認定的依據。主觀、個別性的自我性別認同或感覺模糊,雖然不被當成疾病的變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 ,但必須記住那是投票的結果,屬於政治議題,並非來自於具有生物醫學及科學上普遍客觀與專業根據的結論,同運團體以此煽動認識不清的民眾說同性戀不是病,根據史實並不具有說服力,實在不必拿這個作為一個揮動「同志要結合屬於合理或合法」的旗子。

目前既然為社會所接納,不當成變態,則是社會做了一個跨度(不能說是「進步」,只是因為有人吵,如今才會變成有一個跨度),但是社會人士也不能忘了,其性別身份仍然具有客觀器官上的辨識度,不要為了打破異性戀婚姻,拿大家的容忍作為得寸進尺的依據。

何以這類人非得模糊社會上普遍性、客觀性的性認定,才算滿意呢?少數人自我性別認同有障礙,卻要社會一起陪葬,如果如此,則是一種不道德。再者,一般來說,不論性別認同如何,即使以陰陽人具有性別模糊的客觀上依據,也無須刻意在身份證上予以註記,這也是一種對當事人的保護,如果當事人執意要求性別欄位要更改,如果經過醫療單位確定是具有客觀器官上辨識的陰陽人,則建議國家戶政單位可以予以登記為「陰陽人」,但是後果必須自己承擔。至於心理認定的性別,不宜作為任何法律上的依據。

10.因此結論是,心理性別完全不能作為一般性別判斷的依據,更不能透過立法的方式,去模糊男女兩性具有客觀依據的差異性。

(三)如果同性可以成家,等於開放任意性傾向、性對象、性取向者的合法性,秉持這個邏輯與法理,不得了,所有人類第一屬性範疇底下的第二或第三類屬性的性行為與性取向變異,有這類癖好的族群都將有合法的依據:

1.立委提案將民法972條修法的立論是:「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把「男女」拿掉,理由是認為「婚姻應該是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所訂定」,但是實際上,性行為與性取向是屬於「人類男女」類別底下的次級類別,或是男女性別下的附屬類別,性取向或性行為作為分類,與高矮、胖瘦、膚色、長相、儀態…等等分類都是附屬分類,不能與客觀男女類別作同一層次的定義或歸類,不容模糊類別,婚姻與家庭屬於第一等級的人的主體,性別屬於第一等級的屬性。同運把第一屬性「性別」(天生客觀上器官分類)與次級屬性「性傾向、性別認同」(後天心理或行為的製造)放在一起等量齊觀,是邏輯不清。如果把婚姻對象開放為次級類別、不同的「性傾向、性別認同」,則將天下大亂。

2.如果次級附屬類別同性戀的性行為、性對象要合法,則同樣其他的次級附屬類是否也應予以一併合法?據精神醫學上研究,就性取向或性行為不同所產生的類別尚有很多(以前叫做性慾倒錯,目前名稱更改),共計約有超過56種與同性戀同一等級的「性慾倒錯」現象,除了同性戀屬於性對象一類,還包括人獸交、戀物癖、偷窺狂、攣童癖、自戀狂、戀屍癖、戀屎尿、暴露狂、…以至於近親亂倫、通姦、性姿勢、快感源(器物、動物、虐待…)、戀父母近親、…的性倒錯類別,以及性虐待、肛交、口交、…等等性行為,都是次級的性取向。

根本上,性傾向都並非是「性別」,這些性欲倒錯的分類如何能拿到立法的檯面上,與男女類別「等量齊觀」?立法邏輯如何能拿次級附屬類別與上一類別的男女兩性做類比、等同,甚至將民法作比照、照搬、全盤適用?這樣的取不同類別卻做同層次的修法,並將「男女」模糊為「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明顯是邏輯上錯誤,屬於荒謬鬧劇。

3.如果說,同性伴侶屬於人的主體,有別於次級的人貓成家、人物成家、偷窺者成家、…,則同樣以人為主體的亂倫、通姦、多夫或多妻…,是否也應該合法,或給予成家?既然同志可以成家,秉持這個法理,父女或母子成家有何不可?與摩天輪、小白兔成家,不但可以,還必須在身份證配偶欄位寫清楚,配偶是摩天輪或小白兔。或者和某年某月某日的物品結婚,也必須身份證登記有案。

亂倫、通姦、多夫或多妻…這些都是目前法律上所禁止的,屬於公民權的剝奪,乃是全民共識與表決的結果,如果開放一個同志可以成家,法理一體適用,相關的法條都應該要變。

因此顯而易見,性倒錯等次級或附屬類別屬於公民權,非屬於「人,兩性」這第一等級的人權,同性能否成家?其合法化或同意與否?屬於全民的決定,並非少數人可以單獨決定,更不能說這是人權,不受到少數決定的人權。如果可以,那麼,贊成者會允許他的兒子和大便成家嗎?

(四)憲法與法律上,性別都是男與女,並無同性戀者的概念。

1.憲法:男女平等,非性別平等。憲法是依據客觀器官上的現實訂定。

2.民法:婚姻是男女雙方。

3.民法親屬編,都是以男女、父母、夫妻為定義。

(五)基本上,除了性器官才是客觀上性別認定的唯一依據,性別不應該開放任意變更的機會,成家也不允許開放變異性的類別可以成家。

以上是針對模擬憲法法庭的主旨,提供「一個觀念(概念)、兩個內容(家庭、性別)」的陳述與論析,表達對此議題的回應與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