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修

作者簡介: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退休教授

意見專欄:對「同性婚姻法」的看法

國際人權組織─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歐洲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ECHR)─對各締約國的要求:是否訂定同性婚姻法由各締約國自訂。換言之,未訂定者並非違約違法,不通過者並不代表違反人權。因為同性婚姻法案牽涉到全體公民傳統婚姻制度的改變,所以需要社會論壇共同來討論,而且大家可以認同或不認同,並不違反人權、也不涉及歧視。

所以,是否訂定或通過同性婚姻法不是一個「人權」的議題,而是一個「公民權」的議題。

目前的婚姻制度並沒有禁止同性戀者結婚,目前的婚姻制度沒有說要看性傾向來決定某人是否可以結婚。只要符合目前婚姻的定義(一男一女的結婚基本因素)的人,都可以結婚。即使有了同性婚姻法,也不需先確定有同性戀性傾向才能與同性結婚,即使是異性戀者,也可以與同性結婚。

所以,本來就是大家平權!目前已經是「平權」的。所以,現在這個法案訴求改變的不是權利,而是婚姻的定義與制度(社會的遊戲規則)。所以,婚姻相關法草案想要改變的是制度、定義,不是為「人權」發出不平之聲。

所以,實質上,這個法案應該叫做:「重新定義婚姻的法案」而不應稱為「婚姻平權法」。

目前,在「婚姻」、「家庭」的框架中,享受了太多的保障、福利、權利、…。

為什麼要保護婚姻和家庭的框架呢?

因為婚姻會衍生子女,養育子女成為家庭可以發揮的重大功能。子女是國家的重要資源,生養子女對國家社會而言是增進公共利益,家庭享受國家特殊的保護,同時也負上神聖的義務。

任何二人或多人(包括同性或異性)共處或同居本無他人干涉,是個人的自由,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完全無需立法鼓勵或限制。然若進入生養子女之地步,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緣故,必須出面協助或限制。最有效達到這方面協助及管制的方法就是透過婚姻及家庭制度。

目前的婚姻及家庭制度具有限制及鼓勵的內涵。這個內涵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並且執行及營造生生不已的環境。

同性之間,即使成為生命共同體,國家並無為其建立特殊保護制度的需要。如果國家特意立法保障其享受目前婚姻制度所賦予之福利,勢將弱化婚姻制度對國家社會提供之公共利益,尤有甚者,將損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也!

草案中之去性別化及削弱被領養人在領養事件中所當得之人權保障,在在令吾人擔心此法將對國家社會帶來深遠之不良影響!相信一旦同性婚姻法通過並執行,也在社會各層面、各領域,會遭遇極大的「執行上的困難」。

基於此,本人對此修法草案持反對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