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鈞彥

作者簡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意見專欄:權責行政機關應僅速就涉及同志之相關權利進行法規衝擊影響評估

"1986年Bowers v. Hardwick一案,Georgia sodomy law禁止同志為口交及肛交之規定,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為合憲;1996年Romer v. Evans一案,Colorado's Amendment 2排除同志受到不受歧視權利保障之規定,被該院認為違憲;2003年Lawrence v. Texas一案,Texas sodomy law則已開始被該院認為違憲;2013年United States v. Windsor一案,1996 DOMA法案,被該院認定違憲。

從1986年迄今,美國同志相關權利,可以說是一場「立法與司法」間的角力賽。但這場競賽在臺灣似乎不存在,遍查相關之法律,未見有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同志相關權利之行使。我們是否可以說我國自建國以來之歷屆立法者,比美國這般先進國家,其實對於同志是採取「更友善」的態度呢?

反倒是依據本案釋憲聲請書及相關參考資料,臺灣事實上係在行政實務之執行層面上,使同志登記結婚之權利受到限制。所以,臺灣要上演的是不是將是一場「行政機關與司法」的擂台賽?如果臺灣的法律沒有明白地說同志不可以結婚,那麼行政機關如何能越俎代庖替人民講同志不可以登記結婚?相同地,我國民法親屬編亦未明白地說同志不可以收養子女,行政機關如何替人民說不?又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一條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就誰與誰結婚或誰才可以收養訂定法規命令?如果前揭問題,法律並無規定,亦無法規命令之存在,行政機關現存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如已非技術性或細節性之事項,則又如何正當化其逾越母法範圍之詬病?

如本次憲法模擬法庭平台首頁所示,「模擬憲法法庭不在於舉辦辯論比賽,而是期待生產解決方案」。透過這套解決方案,我相信可以替相關之權責行政機關在未來進行有關同志相關權利之法規衝擊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時,提供巨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