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一凡

作者簡介:

教育部計畫助理

淡江大學拉丁美洲研究所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學士

意見專欄:同性婚姻作為轉型正義,不應以特別法為之

不管是台灣或其他國家,同志與其他性少數的存在於歷史上幾乎都是備受壓迫的。對於同性婚姻,如果我們接受特別法式的修復,是無法處理「污名」和「權力」結構的問題。宏觀歷史,同志所受的歷史不正義,需經政治解決才能達到終局的和解。亦即法律上同志取得平等的地位,這樣才有轉型正義可言。此次修訂民法第972條的意義在於讓國家承認:「抱歉,我們錯了,我們必須要回復你們的身分與權利。」經由這樣的過程,宣示台灣轉型成為性別正義的國家。

民主政治需要轉型正義,性別同樣也需要。若採取特別法式的修復無異羞辱同志,亦即認為同志根本不在意歷史的傷痛與追求性別正義之決心。或許我們可以短視近利地說:「反正同志可以用特別法過活就好。」,那就是吾人對於正義極限與道德高下的自我期許。策略上,部分的人可以接受先制定特別法,再回過頭要求修訂民法。但一旦修了特別法要怎麼處理日後繼續修訂民法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的訴求?

如果這些爭端,要用特別法制定的可能性,大概只有把非異性戀社群認定為具有固有歷史文化的族群。若是以特別法為之,中央政府會核撥經費用以實踐並保留同志的「特別婚姻」的文化與實踐嗎?或是民法刑法的適用上可以「特別」的「文化」形成相關阻卻違法的事由嘛?如果沒有,何以同性婚姻要立特別法?

退一步來說,如果同性婚姻以制定特別法為之,是基於什麼特殊的目的與法理原則,必須使用特別法制定?除了目前基於性傾向上的差異外,同性婚姻到底有什麼是現行民法婚姻制度無法規範處理?如果我們承認性傾向是特殊到無法以一般民法加以規範的重要原因,那何以不於民法外制定跨國婚姻、親屬及繼承法案,繼而處理這類非典型家庭所帶來異於典型的糾紛?這類的想法就是一種「政治性」的想法,藉以區分自我與他人的差異,並且建立敵意的政治作為。也就是說,若作為一個主張特別法的公民,其立場很可能就是基於認定非異性戀的社群是具有異質性的群體,並且其差異足以排除成為(異性戀主導的)社會的一部分。

但目前提出設立特別法的主張,並無法處理這些特別的立法原因與理論依據,那麼制定特別法所形成的隔離效果,就是一種族群隔離。同志社群並沒有意圖去行使並維護自己「特殊」文化的需求,社群內部也不認為其有特殊之處,反而是希冀作為一個公民能受到政府及社會平等的對待。

綜合以上,筆者認為特別法縱有立即的實質幫助,但是對於性別正義的落實仍然沒有幫助。轉型正義是台灣民主轉型一個重要課題,法律制定方式及其背後深遠的象徵意涵,更是實踐轉型正義的重要場域。筆者由衷希望同性婚姻於民法的法制化可以成為轉型正義的前鋒,喚起公民對「正義」這個嚴肅課題的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