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壽康

作者簡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博士、高科技公司主管

意見專欄:我們需要重新定義「婚姻」嗎?

同性結婚的議題其實無關乎人權,而是重新定義婚姻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對整體社會而言實屬不必要,而且有潛在的危險。

先說不必要:

1. 人類情愛關係有許多種,國家並無禁止,人權已受保障。

2. 本國法律已允許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者,得稱為家屬(民法"家"一1123),同性戀者已受保障。

3. 若是有關財產轉移,也有信託或贈與法相關法律規範,絕對不必利用到婚姻關係才能轉移。

再說危險:

1. 婚姻制度的建立乃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乃國家為了確保種族自然繁衍,保障下一代得由其親生父母(或有自然血緣關係之親屬)扶養而設。之所以給結婚之人有些特權保障,乃因期望其自然生育與負起養育下一代的責任。因此,國家之所以特別立法介入這樣的二人關係(承認兩性婚姻關係)是為了保障民族之自然繁衍,使下—代有穩定之家庭成長環境,以及自然之監護人──因其有社會之共善。

2. 反之,人類社會之制度亦應符合大自然之法則,之所以不准近親或亂倫,都是為了健康之繁衍。

3. 同性戀者之結合無自然繁衍之可能性,無社會共善,因此沒有必要立法鼓勵之。2010年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ECHR)也判定,沒通過同性婚姻並不違反人權(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該判決闡述《歐洲人權公約》並未賦予成員國有立法或合法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判詞原件:http://www.menschenrechte.ac.at/uploads/media/Schalk_und_Kopf_gg_OEsterreich_Urteil_01.pdf 維基百科(英):http://en.wikipedia.org/wiki/Schalk_and_Kopf_v._Austria

維基百科(中):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4%94%E5%85%8B%E8%88%87%E6%89%98%E5%A4%AB%E8%A8%B4%E5%A5%A7%E5%9C%B0%E5%88%A9%E6%A1%88)

若什麼都假借人權的名義來看,則任何議題都可無限上綱,直至少數人之觀點被立法保障為止,如此則任何立意善良之立法沒有任何區隔,也等於沒制度了。以血緣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是本國傳統文化之根基,亦為維繫綱常人倫,穩定社會之基礎,若是打破,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