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貞大法官 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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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淑貞提出

對於多數意見認定本件聲請憲法裁判之系爭判決牴觸憲法(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以及其他已科處死刑確定但尚未執行的判決,關於量刑部分,自本判決之日起,失其效力,並指示由最高法院於二個月內重行審理(本件判決主文第四項),本席等雖就主文之諭知敬表贊同,惟就指示由最高法院於二個月內重行審理量刑部分,本席係主張重新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規定審查原科處死刑之確定判決,是否有「無理剝奪」情事?又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2款:「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規定再次審查原科處死刑之確定判決,是否符合「最嚴重之罪行」(或稱「極端邪惡」、「情節最重大之罪」)情事?

倘審慎審查之結果,並無「無理剝奪」情事,亦符合「最嚴重之罪行」,則最高法院應依據刑法第33條第1款死刑為主刑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審理,重行判決科處死刑或其他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本席上開見解,與多數意見係指示由最高法院於二個月內重行審理,量刑結果不得再為死刑之諭知不同,爰提出部分協同意見。

至於多數意見認為系爭規範刑法第33條第1款死刑為主刑(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得科處死刑(本件判決主文第ㄧ項)之規定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本席贊同許福生大法官、李兆環大法官、許家馨大法官等所持之不同見解,因而加入三位大法官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