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欣

張貼日期:May 12, 2014 4:9:16 PM

作者簡介:中興大學法律系

意見專欄:支持同性婚姻

同性戀是否能夠結婚的議題,其實很早就開始被拿出來討論,目前同志婚合法化國家有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烏拉圭、新西蘭、法國。

就我國憲法的觀點來看,依照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由此可知,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平等權,保障無論貧富、性別之人民皆享有作為中華民國人民應有的權利,這也是民主國家所一直倡導並保障的人權。既然平等權代表人人平等,那麼平等權的保障中當然也包含必須保障「無論性別為何的人民皆能選擇他們要和任何性別的人結婚的權利」,即是婚姻的保障不能只保障異性婚,同性婚也必須在保障的範圍內,因此我國現行民法僅保障異性婚是當然違背憲法的,此點無庸置疑。

如上所說,既然民法只保障異性婚違憲,則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則違反憲法之規定,必須予以修正。然我國對於性的風氣十分保守,能否接受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為一大問題,但是根據某些雜誌所做出的民意調查,可以顯示年輕一代對於同性婚姻的接受度很高。

我認為,無論同性戀、異性戀或者雙性戀結婚,都一樣是一個人愛上了另一個人,並且選擇與對方共度一生,同性戀或是雙性戀與異性戀並沒有任何不同。一個人選擇另一個人成為共度一生的伴侶,沒有理由因為他們的性別就將他們排斥於婚姻的保障之外,這是非常簡單的道理。同性戀、異性戀或者雙性戀有權利決定他們愛誰並且要和誰結婚,這並不是對與錯的問題,也不是任何人能輕易否定的。

試想,如果將整個世界的主流倒反過來,同性戀成為主流,異性戀成為被排擠、被否定,甚至被霸凌的弱勢群體,讓我們將自己置於同性戀以及雙性戀者的身分,設身處地的著想,那些極度反同性戀的人們,還會認為同性戀噁心、不正常嗎﹖既然異性戀可以結婚,為什麼同樣是愛情,同性戀者卻不能結婚呢﹖我想這都是值得我們深思及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