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俞燁

作者簡介:中興大學法律系

意見專欄:應立特別法為之

同性戀得否結婚,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其問題一直存在,只在於有無廣泛被討論,自去年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提出,國內無論是在學術上或實務上皆展開有別於以往的廣泛討論。

我 認為同性戀者的人權應受保障,自是當然,既已將同性戀除罪並非以疾病定之,即已表示此為一正常現象,但不通常,其情感與異性戀者無任何不同,但修法草案將 當事人一律改為中立字眼「配偶」,而一體適用民法全部條文尚欠妥適。現今民法對於婚姻、婚姻關係衍生之規定,係以建立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之關係上制定, 同性婚與異性婚縱使在情感上毫無差別,但還是不一樣(例如生育),因此同性婚不能全部適用現行民法之規定,若就這樣套入實行一定有其阻礙,因以立特別法為 之,有人認為隔離不是平等,我不認為立特別法是隔離亦或是歧視,此兩種婚姻本來就不同,理當不該用相同法律規定,所謂平等,不就是相同情形為相同對待,不 同情形為不同對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