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 法庭之友意見書

法庭之友意見書

王宗偉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

律師高考及格

2016年11月18日

壹、前言

在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中探討到一個非常令人動容的轉型正義議題,就是關於確實屬於在台灣共產黨組織構成員,事實上並非全然冤枉的李媽兜等人,應該如何看待的問題。立法委員黃國昌針對這4個條文提出釋憲。他認為,李媽兜僅僅只是追求思想自由、研讀共產主義書籍、組讀書會,就被判死刑。蘇友辰律師以及廣大認為台灣歷經長達38年的白色恐怖統治,在高壓軍法嚴刑峻罰審判配合之下,動輒以叛亂及匪諜之名,鑄成了難以計數的戕害人權的冤、錯、假案,剝奪多少菁英生命、自由及財產,在寶島烙下深深的傷痕,久久無法磨滅。但按照一般現有史料與本次憲法法庭模擬網頁上對李媽兜的存證與研究,他所作的恐怕並不是只僅於思想與知識的層次。李媽兜作為與中華民國的敵對組織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委成員,他是蔡孝乾在組織工作方面的得力助手,他受蔡孝乾領導,成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並兼任臺南工委會的書記。直接接受中國大陸上中共方面的指示,先在二二八事件中成立武裝抗擊國軍,在政府遷台以後又成立了為數眾多的中共分支單位,對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斷進行敵意行為。

鑒於中國共產黨至今對於消滅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統治,動搖我國現行民主政治秩序的意圖並未發生改變。我國當前要如何評價這些早在60年前的動搖國本行為。

貳、一般國際法對間諜的定義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規定只保護平民及身著制服的作戰人員,對於不穿制服的間諜則不涉及。按照一般的定義,各國有權自行判斷要對間諜採取何種手段。李媽兜按照前段中的敘述,事實上作為中國共產黨在台灣委任的代理人,顛覆中華民國的政治秩序,從事間諜行為無誤。如果按照實體法上的定義,李媽兜等人以偽裝的方式,動搖我國的政治制度,事實上構成刑法上的內亂(外患罪) 無疑。我們絕大多數台灣人,沒有生活在那個中共的間諜大批打入我國軍政中樞與民間社會的時代,卻仍舊可以感謝中國共產黨可能所使用各種公開或非公開手段對我現在法律政治秩序的威脅。在實體法上如果對於其行為非常明顯用的為中國共產黨工作動搖我國法政秩序的非法行為進行除罪化,又如何能在法秩序的長期平衡下持續追訴發生在最近的為中共工作的間諜行為?如果對不同時期的中共間諜的法律評價標準寬嚴不一,勢必造成一種法秩序上的不平等,而使得未來對中共間諜的追訴上發生困難。

參、檢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條例》合憲性問題

解放軍少將徐焰曾經介紹說,在推翻國民黨統治的鬥爭中,中國共產黨人進行了兩個戰線的鬥爭:公開的武裝鬥爭和隱蔽的地下鬥爭。對地下秘密工作的任務,毛澤東在延安整風時曾這樣總結說:「公開工作之外,還要有秘密工作與之相配合,這就是黨的秘密組織工作,群眾的秘密組織工作(作為群眾公開組織的核心),黨派的秘密聯合行動,秘密的情報工作,公開組織與公開鬥爭的事先秘密準備等。」在毛澤東所概括的秘密工作五大任務中,情報工作只列在第四位。

當年黨的地下工作的最重要目標,是在政治上爭取敵占區的人心,地下工作者多數在搞工運、農運、學運和秘密的統戰,發動和組織群眾擁護共產黨,而不是搜集情報。徐焰舉例說,在解放戰爭中,中共隱蔽戰線的最大成就,是發動國統區廣大群眾掀起轟轟烈烈的反飢餓、反內戰的群眾鬥爭。

中國共產黨的隱蔽戰線鬥爭有別於國民黨和其他政治派別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群眾工作、情報工作與統戰工作的有機結合。這一特點的形成,與周恩來在抗戰時期對統戰工作的倡導、推動息息相關。周恩來多次指出:情報工作要通過交朋友,通過往來談話做工作;要建立據點,建立關係,深入社會;要見縫插針,做串門的生意;擴大了團結的基礎,即擴大了工作開展的可能。抗戰期間中共隱蔽戰線鬥爭的最大成就,便是爭取了社會各階層同情共產黨的事業,這為解放戰爭的勝利奠定了重要基礎。

徐焰認為,解放戰爭時期,中共在國統區的地下工作在周恩來等人的正確指導下全面鋪開,取得卓越成就,是隱蔽戰線鬥爭發展的最高點。當時黨在國統區的隱蔽工作,主要是努力形成了配合解放軍作戰的「第二條戰線」,擴大了共產黨、解放區的影響,並破壞了國民黨當局的後方穩定,嚴重影響其戰爭計劃。

1946年國共破裂後,中共地下黨在國統區全面開展了包括統戰、敵工、工運、學運和情偵等方面的鬥爭。此時工作方針策略的核心,就是使黨的非法的秘密活動和組織群眾性的合法鬥爭結合起來。例如地下黨以學生運動和知識界的公開、合法的抗議行動為導線,進一步發展市民和工人運動,再擴大到農村的抗征糧徵兵運動,使國民黨當局在前方打內戰時「後院起火」,陷入遭兩面夾擊的狼狽處境。毛澤東曾稱讚說:解放戰爭中的情報工作是最成功的。

解放戰爭時期的中共情報工作,主要擔負了三大任務:獲取軍事情報、策反敵軍、接管城市。在解放軍最後奪取大城市時,地下黨組織也擔負了提供敵軍防禦情報和進行攻心策應的任務。如1949年解放軍南下進軍時,南方各地下黨組織在幾個月內大都有了幾倍、十幾倍的大發展。中共中央規定他們的任務不是進行武裝起義,而是組織好護廠、護校反破壞,保證解放軍到來時完整接受。這些工作的順利完成,保障了中國革命戰爭的最後勝利和完整接管城市。

按照上述徐將軍所介紹,對於在1940年代末到1950年代整個中國共產黨對包含台灣的國府統治區積極滲透的脈絡下,再認識李媽兜這個人。早在二二八事件中,他率領臺南武裝民兵,連同斗六的陳篡地以及嘉義的許分等八個支隊,由簡吉擔任政委、由省工委委員兼武裝部長張志忠擔任司令、陳篡地任副司令,組成「臺灣民主聯軍嘉南縱隊」將水上機場圍堵。武裝對抗國軍顯然是他的老本行,由於該縱隊司令張志忠本身也是一名資深的台籍共產黨黨員。事實上該部隊是一支相當程度上受到共產黨所控制的武裝,李媽兜始終追隨於蔡孝乾與張志忠。事實上對於國民政府的相關機構的情治人員,或是中國共產黨本身都非常清楚。1940年代中國共產黨與其附隨組織及人員在所有希望解放的國民黨統治區作的,都絕對不是現在一般我們想見的思想自由政治民主這樣的知識交流與政治表達活動,而是與外部武裝鬥爭相配合的內部顛覆戰線。有理由相信作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李媽兜,當時確實是期待配合中共的武力進犯而主持第二戰線。

因此《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條例》對於相關人員如果確實犯有內亂外患罪嫌不予補償,就是因為畢竟這些人的行為對我現在的民主政治秩序造成極大危害。因此當時的手段之所以嚴酷,如果他們一旦成功,我們現有的民主秩序就將不復存在。這樣的手段我們可以慶幸現在不會再發生,但是以現在的民主憲政個人自由去想像兩岸對抗下的肅殺氣氛,請求大家要原諒當時意圖顛覆我國政治秩序的共產黨員,事實上有其不適宜之處。

肆、在戰爭狀態下刑事法制的必要之惡與扭曲應予充分考慮

任何一個在急促戰爭情況下展開反間諜手段,事實上都不可能客氣。由於以當時時空背景不可能徹底根絕中共潛伏人員的存在,至少要限制其尚未暴露者的活動,因此對於為首人員處置的從重從快,往往在冷戰前沿各國都被認為是必要手段。希望主其事者按照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權利方式進行程序,而使其從速交代其組織與漏網者,恐怕欠缺期待可能性。因此本意見書主張對於中國共產黨在台領袖李媽兜一案的轉型正義只應該著重於兩個部分:

一、程序部分

有無確定違反當時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之處,例如僅以自白而為有罪之判決。

二、實體部分

有無根本無此行為顯係羅織攀誣之處,例如李媽兜事實上並未擔任中共主要幹部。

若李媽兜的起訴審判並無嚴重違背當時刑事訴訟法,或有違背但並無得到結果之不同。則除非就此宣告協助中國共產黨動搖我中華民國台灣法律政治秩序之行為一律除罪,否則在證據確鑿且構成要件合致之下,並不宜對中國共產黨在台領袖李媽兜有相異的法律評價與處理。

伍、此種平反是否合於在台失事遇難中國共產黨員本人的意願

2013年中國共產黨在北京西山為其歷史上在台從事特務活動殉難人員,建立所謂無名英雄紀念碑。經查其有姓名可考者之第二十一組(15名)第二名,即為本案主角李媽兜。若中國共產黨已經承認李媽兜是為解放台灣而犧牲的烈士,也符合李媽兜本人被捕時之真意。此種強行為中共烈士之求仁得仁犧牲以予平反之行為,根本談不上轉型正義,無乃只能評價為消費死者而已。

綜上,本意見認為除非當時對李媽兜的審判本身有重大的程序瑕疵或實體違誤,在中國共產黨仍舊威脅我國自由民主秩序之時,對中國共產黨在台領袖李媽兜的評價應慎重。

王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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