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憲字2號判決公告

張貼日期:Aug 01, 2014 1:46:20 AM

模擬憲法法庭模憲字第2號判決

【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侶收養】

新聞稿

2014.08.01

模擬憲法法庭於103年7月13日第18次會議,就立法委員〇〇〇等45人,認現行民法第972條、第1072條、第1074條及第1075條等規定,限制同性伴侶締結婚姻與收養子女自由,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意旨之疑義而聲請解釋案,作成模憲字第2號判決。

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認為人民締結婚姻、收養子女以組織家庭之權利,影響人民人格自主之發展及人性尊嚴之確保至鉅,應受憲法保障。現行民法規定以「一男一女」結合之預設,建構婚姻制度及後續之收養制度,對於人民選擇結婚對象之性別及收養子女有所限制部分,形成對特定性傾向者不合理之差別對待,與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第11條言論自由及憲法第22條對婚姻與家庭權、人格自主與人性尊嚴之保障意旨不符。立法機關怠於積極立法排除該項限制,亦有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之憲法委託。

模擬憲法法庭除宣告民法第972條、第982條、第1074條及第1075條對人民選擇結婚對象之性別及收養子女有所限制部分違憲外,並指示立法機關修法之前,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准許同性伴侶為婚姻之登記、繼親之收養或為共同收養。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未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故本案由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14位大法官審理,有3位大法官於第18次會議,即完成判決之大會,不克出席,故未能於判決書署名,其中李念祖、劉昌坪、黃任顯、林心惠、陳昭如、陳昱良、張世潔等七位大法官分別提出協同、部分協同與部分不同及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