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佳瑜

作者簡介:中興大學

意見專欄:同性婚姻應合法化

(一)婚姻之內涵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涉及到眾多層面,我認為這其實跟婚姻本身的涵義和制度面的複雜有很深的關係。我認為婚姻有兩種意涵,一種 是婚姻的象徵意義,就是婚姻代表了一種追求幸福的手段,它代表了兩個獨立的個體對於共同生活的想望和承諾;另一個層面是婚姻的實質面或制度面,婚姻制度塑 造了兩人進入共同生活後的樣貌,而婚姻制度也不僅僅是「兩人」的事,這個制度本身的建立更參雜有國家的需求,如釋字647號所述即是一例:「立法機關就婚 姻關係之有效成立,訂定登記、一夫一妻等要件,旨在強化婚姻之公示效果,並維持倫理關係、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利益,有其憲法上之正當性。」故,婚姻制度 的建立不只是為了讓兩個人能順利的共同生活,它建立的目的更參雜有國家所欲追求的特殊價值,例如公共利益或倫理關係等。

(二)同性婚姻應合法化

因 此,就婚姻本身所代表的追求幸福的手段的內涵來說,我認為同性伴侶應有追求幸福、追求相愛兩人共同生活的權利,雖然這種權利在憲法中沒有明文,但是追根究 底憲法不就是在保障人權,而人權説到底不就是在追求人格的實現和追求幸福嗎?或許有人會認為婚姻並不能改變任何事,並不能改變多元性別族群在我國的困境, 的確,我也不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同性配偶的地位在我國就會被大家認為跟異性配偶一樣,但是這至少给同性配偶一個跟異性配偶一樣的選擇權,就是選擇要不 要進入婚姻的權利、選擇要不要與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權利。至於我國多元性別族群的困境,這是要靠大家一起努力去解決的,而不是冷眼旁觀他人的苦痛後簡單的 說這不是短期之內可達成的。

(三)同性婚姻特別法之可能性

至於婚姻制度的建立,我覺得這是立法裁量的空間。我認為在塑造伴侶共同 生活的部分,國家不應給予同性配偶差別對待,因為這是婚姻的核心內容。但是如上所述,婚姻制度的建立還包括國家的因素存在,國家之所以給予婚姻眾多福利, 我想不單單只是因為婚姻所代表的高尚意涵,還因為婚姻制度為國家帶來的公共利益,尤其是生育部分更是同性配偶無法取代。有論者認為同性婚姻制度若以特別法 訂立即是一種隔離但不平等的顯例,但是在做這樣的論述之前應先驗證「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是一樣的」,這樣以特別法訂立同性婚姻才有不平等的疑慮。但我認為 同性伴侶除了在生育部分與異性伴侶不一樣之外,同性伴侶的社會地位是比異性伴侶更弱勢、更需要被保護的,因此訂立特別法不但能迴避我國所有對於婚姻的福利 與義務是否能完全適用同性伴侶的疑慮外(有些福利的目的是要鼓勵生育),也能夠建立一個更符合保護同性伴侶和增進我國對於多元性別族群認同之法律制度,更 能減設少社會的衝突對立。

(四)同性伴侶收養之合法性

我認為同性伴侶可不可以收養小孩不是同性伴侶的問題,而是我國社福機關和收 養機制的問題。如果社福機關和收養制度能夠讓最適合、或能提供最好環境的異性或同性伴侶收養兒童,這樣不但能擴充收養的基數,也可以讓更多的兒童受到較好 的照顧,我認為是利大於弊的。至於有論者認為小孩有受到原生父母或異性伴侶照顧的權利,但我想最近8歲女童受虐致死的新聞就是最好的反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