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亦芝

作者簡介:空中大學畢,現為家管

意見專欄:“戀”是自由,婚姻是“法”

當開始討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這一問題時,首先應弄清楚的是,我們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在法律的範疇討論同性戀婚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同性別的兩人相愛,就可稱之為同性戀;但同性戀婚姻,則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之間由法律或社會承認並保護的婚姻關係。

有些人以為不准許同性婚姻,即是說不許彼此相愛的同性戀者長相廝守,這樣不是在干涉同性戀者的私人生活,和相當不人道嗎?這可是天大的誤解,因為其實同性性行為早已非刑事化多年,今天兩個同性戀者若兩情相悅,隨時可以山盟海誓、住在一起、永不分離,甚至可以大宴親朋(台灣的作家許佑生就這樣做),朋友若然喜歡可以以夫婦稱呼他們,若有機構願意,也可以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沒有人或法律會禁止這些做法。

一旦涉及立法允許同性婚姻,則是要求一種法律允許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在大部分國家與通常所說的“法定婚姻”相同,在瑞士等一些國家及美國部分州則指為同性戀伴侶提供與異性戀伴侶相同的權利,但比一般婚姻關係更為鬆散)、是有限制的,它幾乎所有與資格相關的東西都有限制。

由於婚姻本身充滿各種價值觀,同性婚姻牽扯的範圍其實也遠比同性戀多得多。作為社會制度,婚姻需要倫理和法律上予以支持。

在世界主流社會中,婚姻是人類關係的基石,如果什麼樣的自願結合都可以成為“婚姻”的話,婚姻制度很可能隨之瓦解。無論你是否願意承認,婚姻制度本身並不是一個“私人的東西”,它與很多公共制度配套相關。同性戀者固然可以自由相愛,但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和倫理之間的關係。

同性戀婚姻倡導者認為,婚姻權也是人權,但世界最主要的三個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 卻明確指明婚姻屬於成年男女、而不是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