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憲字2號判決

張貼日期:Dec 11, 2014 3:35:17 PM

■ 裁判字號:模憲字第2號判決

■ 裁判日期:103年8月1日

■ 裁判要旨:同性伴侶婚姻、收養議題

【主文】

民法第九七二條、第九八二條、第一〇七四及第一〇七五條僅規定異性間之婚姻及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實質限制同性間締結婚姻及收養子女之自由,於此範圍內侵犯人性尊嚴,並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意旨。於立法機關另行制定合乎本判決意旨之法律前,應許及齡之人一體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締結婚姻且為登記,並收養子女,不因其所選擇配偶之性別而受限制。

至民法第一〇七二條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稱謂,未限制人民之收養自由,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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