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珈

作者簡介:

台灣師大畢業,現已離職成為全職的家管

意見專欄:同性結合不是婚姻

婚姻」意指,締結的男女雙方誓願相互委身,彼此忠誠,樂於共同生養兒女,建構家庭,維繫倫常秩序,以實現人性價值與生命意義的盟約關係。生養兒女同時是延續人類生命與承傳並創造人類文化價值不可取代的環節,它不只是生物行為或偏狹的家族行為,而更關乎實現整個人類文化與價值的普遍人性行為。婚姻法的目的就在肯定、保障、維護這種能延續人類尊貴生命而其價值無可取代的婚姻盟約。婚姻關係不是一般的人倫關係(如親子、兄弟、姊妹、師生、朋友、同事、同道等等),而是最基本、不可取代、珍貴與特定的人倫關係;它是一切倫理關係的根源,所有人倫關係都從婚姻關係衍生出來。

因此「同性結合」根本不是婚姻,也無法取代婚姻,不同工當然就不同酬,另外立法保障其權益是可行的,但若用齊頭式的平等給予『婚姻』的認可,這才是真正的不平等,也大大汙衊了婚姻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