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1模憲暫字第一號裁定新聞稿

張貼日期:May 01, 2015 6:33:41 AM

模擬憲法法庭

新聞稿

2015.05.01

模憲暫字第一號裁定

湯申及其他已受確定判決宣告但尚未執行死刑之案件

模擬憲法法庭於104年5月1日舉行言詞辯論程序,就聲請人湯申所聲請之暫時處分,作成裁定如下:

本件判決宣示前,聲請人湯申及其他已受確定判決宣告但尚未執行死刑之案件,暫時停止執行。本件判決宣示後,本裁定失其效力。

首先,針對「本件暫時處分之範圍,是否包含死刑已定讞之確定判決的執行?及目前繫屬於法院得科處死刑之案件之處理(例如停止審判)?」之爭執點,於聲請方及答辯方分別表示正反主張後。鑑定人李念祖表示,不宜讓已定讞案件可溯及適用,不宜開此先例。鑑定人錢建榮則表示,人命價值最高,且如不停止審判,實務上法官可能會有釋憲僅為抽象規範審查,不影響個案而繼續審理進而執行之情事。鑑定人岳珍則認為,未確定案件本非可聲請釋憲之標的,故不應為適用範圍。鑑定人謝煜偉則表示,可以暫時停止抽象規定之適用,即可避免個案停止審判之問題。對此,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以五票對四票,裁定未確定案件不在聲請暫時處分範圍。(裁定理由將於五月五日於模擬憲法法庭網站公布)

其次,就本件是否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和急迫性而應暫時停止執行?聲請方主張人命具不可回復性,故本件有必要及急迫性。答辯方主張原因案件之死刑即構成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2條不得執行之事由,故本件無急迫必要性。鑑定人李念祖及錢建榮先後表示,因實施要點無救濟管道,且由法務部制訂亦可由法務部隨時廢除,且實務已有透過制度操作仍可處死刑之案例,故仍有做成緊急停止執行之必要及急迫性。鑑定人岳珍表示,公務員本應依循依法行政原則,無論是大法官之暫時處分或法務部之行政規則,公務員皆會遵守,故無必要性及急迫性。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以九票通過,裁定暫時停止執行。(裁定理由將於五月五日於模擬憲法法庭網站公布)